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為了將憲法規定的外交銜級制度具體化,增強駐外外交人員的榮譽感和責任感,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中對我國外交銜級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
草案規定,設立大使銜、公使銜、參讚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共七級外交銜級。
草案明確了外交銜級與外交職務、領事職務的基本對應關係;明確了外交銜級的批准和授予的程序。
草案規定特命全權大使、代表、副代表的大使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家主席授予;總領事的大使銜,由外交部批准、外交部部長授予;公使銜、參讚銜,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批准、外交部部長授予;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派出部門根據駐外外交機構的意見批准和授予;三等秘書銜、隨員銜,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駐外外交機構批准和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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