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規定,駐外外交機構實行館長負責制,由館長統一領導駐外外交機構各項工作,組織、協調各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關於建議提請審議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的報告中指出,目前,我國派出駐外外交人員的單位有32家,今後還有可能繼續增加派出部門。駐外外交人員來自多個部門,增加了駐外外交機構管理的難度。為進一步發揮各內設機構和所有人員的作用,草案對此作出了規定。
為加強對駐外外交機構館長的監督管理,草案還規定,館長向派出部門提交到任和離任的書面報告,並按期回國述職。
責編:盧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