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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保證駐外外交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CCTV.com  2009年06月26日 21:0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全面規範駐外外交人員管理

  □一共設立七級外交銜級制度

  □外交機構將實行館長負責制

  □工資實行職銜與級別相結合

  □隨任配偶單位不得將其開除

圖為中國外交部大樓。 (資料圖片)

  隨著我國國力的不斷增強,國際地位的穩步提升,我國外交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駐外外交人員在對外交往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同時,在我國駐外外交人員管理工作中,也遇到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

  為了規範駐外外交人員的管理,保障駐外外交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駐外外交人員隊伍,保證駐外外交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規範駐外外交人員管理的法律。今天開始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首次審議的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擬從六個方面作出相應規定。

  為了將憲法規定的外交銜級制度具體化,增強駐外外交人員的榮譽感和責任感,草案對我國的外交銜級制度作了以下具體規定:

  一是設立大使銜、公使銜、參讚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共七級外交銜級。

  二是明確外交銜級與外交職務、領事職務的基本對應關係。

  三是明確外交銜級的批准和授予的程序。草案規定特命全權大使、代表、副代表的大使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家主席授予;總領事的大使銜,由外交部批准、外交部部長授予;公使銜、參讚銜,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批准、外交部部長授予;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派出部門根據駐外外交機構的意見批准和授予;三等秘書銜、隨員銜,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駐外外交機構批准和授予。

  駐外外交人員在境外工作有其特殊性,為了保證其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務,草案對駐外外交人員的職責、條件、義務和權利作了以下規定:

  ———駐外外交人員履行代表國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貫徹執行外交方針政策,發展雙邊和多邊關係,維護中國公民和法人在國外的合法權益,報告駐在國情況和有關地區、國際形勢,介紹中國的情況和內外政策等職責。

  ———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年滿18周歲,擁護我國憲法,品行良好,並具備相應的知識、技能、身體、心理條件以及法定的其他條件。

  ———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履行忠於祖國和人民,維護國家榮譽和尊嚴,遵守法律以及駐外外交機構的紀律和規章制度,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調遣,保守秘密等義務。

  ———駐外外交人員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職權和工作條件,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享受工資福利待遇,以及法定的其他權利。

  為了進一步增強駐外外交機構領導班子的合力,樹立館長的領導權威,同時發揮各內設機構和所有人員的作用,草案規定:駐外外交機構實行館長負責制,由館長統一領導駐外外交機構各項工作,組織、協調各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此外,為了加強對駐外外交機構館長的監督管理,草案還規定,館長向派出部門提交到任和離任的書面報告,並按期回國述職。

  為了保障駐外外交人員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草案對駐外外交人員的工資福利制度做了以下規定:實行職銜與級別相結合的駐外工資制度;國家建立駐外外交人員工資調整機制,適時調整駐外外交人員的工資和生活待遇;駐外外交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國家為駐外外交人員提供必要的醫療和安全保障;駐外外交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和任期假。

  為了解除駐外外交人員的家庭後顧之憂,草案對駐外外交人員的配偶、子女的權益作出了以下規定:駐外外交人員結婚,應當報經派出部門批准;離婚的,應當向派出部門報告;經派出部門批准,駐外外交人員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任、隨居或者探親;駐外外交人員的配偶享有相應的休假、旅費和補貼;駐外外交人員配偶屬於公務員、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以及現役軍人的,原單位不得因隨任將其開除、辭退或者收取補償金等費用;國家保障駐外外交人員的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責編:盧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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