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王飛、崔清新)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明確了單位違規泄密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草案規定,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危害國家秘密安全或者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草案在以往法律的基礎上,增加了保密管理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的法律責任。規定保密管理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規定,未取得保密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擅自從事涉及國家秘密的經營活動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責編:盧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