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保守國家秘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來,對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特別是信息化的發展和電子政務的建設與應用,保密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促使我國對實施了20年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作出修訂。
保密法修訂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6月22日首次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認為,當前,電子政務日益普及,經濟信息、科技信息、軍事信息都面臨著網絡黑客、網絡間諜的威脅。修訂完善保密法,對保障市場主體平等有序競爭、保護知識産權、促進科技進步以及維護司法機關有效行使職權,將發揮重要作用。
針對當前涉密信息系統頻繁泄密的嚴峻形勢,保密法修訂草案擬增加涉密信息系統的保密措施。這些措施包括:
——將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實行分級保護。
——對涉密信息系統採取技術保護。修訂草案規定: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準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前,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合格。
——對涉密信息系統中應當遵守的保密行為做了嚴格規範。修訂草案規定: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不得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不得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和處理國家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卸載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不得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不得在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中傳遞國家秘密。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認為,信息化時代,涉及保密的信息量勢必增加,這要求法律更加嚴格管理涉密單位及人員。
責編:盧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