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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修訂二審在即 懲罰性賠償仍未列入

 

CCTV.com  2009年06月26日 19:5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郝金安得到了七八十萬元的賠償金。他在縣城買了房,娶了媳婦,還經營起小生意。”近日,經過多方打聽,記者終於從郝金安的姐夫那聽到了這樣的消息。

  經歷十年冤獄,這個普通的河南農民看似已經重新得到了平靜的生活。郝金安,河南省舞陽縣辛安鎮人,十一年前因為搶劫罪被判死緩,在服刑十年後在2008年被宣告無罪。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應該得到國家賠償的人都那麼幸運。現行的《國家賠償法》一直由於“賠償標準低、賠償範圍窄”被業內人士戲稱為“國家不賠償法”。

  2008年10月23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作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的説明,國家賠償法的修正提上了議事日程。

  近日,《國家賠償法》起草和修改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透露:預計于本月底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很有可能對《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但此次審議,一直為學者和社會各界所呼籲的懲罰性賠償未被列入到修訂內容中。

  國家賠償類似于“補發工資”?

  2008年2月,記者曾經對出獄後的郝金安進行獨家專訪。那是他出獄後的第一個春節,可籠罩在他身邊的沒有一絲過節的喜悅,整個採訪都沉浸在一種悲涼的氣氛中。

  如果沒有後來的國家賠償,郝金安以後的生活或將無法想象。

  1998年11月18日,河南農民郝金安以搶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恰好在同一年,還有兩起案件,後來同樣轟動了媒體。1998年6月,佘祥林被指控犯有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張金波在1998年10月26日,被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十年之後,這三起案件通過不同渠道被司法機關證實為誤判或錯判。

  為了知道一年多之後郝金安現在的生活怎麼樣了,《法制日報週末》記者通過多方查找,終於從郝金安的家鄉河南省舞陽縣辛安鎮廟後村的村民處打聽到:他已經搬到了縣城居住。

  近日,記者幾經週折聯絡到了郝金安的姐夫。郝金安的姐夫對《法制日報週末》記者表示,郝金安自己對目前的生活和賠償金額都比較滿意。

  另外兩個人則明顯沒有郝金安這麼幸運。張金波冤獄十年,只得到30余萬元賠償金。但十幾年的冤獄對當事人帶來的身體、精神上的損害是難以用金錢來衡量的。

  還有一個極端的案例,2001年,19歲少女麻旦旦被陜西涇陽縣公安局以“賣淫”拘留,被迫兩次做處女鑒定後方還清白。麻旦旦隨後將公安局告上法庭,最終卻僅獲74元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標準過低,已成為國家賠償法的一個突出問題,也是受害人意見最大的“焦點”。關於國家賠償標準和計算方式,現行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也就是説,一個無辜公民錯坐一天牢,只能得到一個工作日的工資作為彌補,這使得國家賠償類似于“補發工資”。

  談到目前我國《國家賠償法》中所適用的賠償範圍和標準,曾參與第一次國家賠償法立法和本次修訂工作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指出:“目前適用的補償性賠償在很多情況下並不能真正使受害人的損失得到有效‘補償’。首先,此種補償性賠償排除精神損害賠償,如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賠償;其次,它完全排除可得利益損害的賠償,如企業關閉所導致的經營性損失賠償;最後,對於受害人的很多實際損害也不予賠償,如復議、訴訟的律師費、交通費的賠償,罰沒款的利息損失賠償,等等。”

  精神損害賠償被列入審議範圍

  雖然並未涉及懲罰性賠償,但是,即將進行二次審議的草案中,精神損害賠償被納入了國家賠償的範圍。業界認為,這是對《國家賠償法》修改的一個重大突破。

  很多學者都表示,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國家賠償的範圍能夠更好地增進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

  雖然精神損害賠償並不等同於懲罰性賠償,但是姜明安教授認為,二者實際上存在交集。“懲罰性賠償,理論上應適用於一些情節惡劣、損害程度嚴重的侵權行為,而一般情況下,這些情節惡劣的侵權行為往往又會對當事人的精神帶來莫大的傷害。”

  對於郝金安、張金波、佘祥林這樣的人,他們最無法承受的可能就是這十幾年冤獄帶給他們的精神傷害。如果能夠在今後的國家賠償中對這些受害者的精神損害進行一定程度的彌補,賠償數額無疑將會有很大增加。

  姜明安教授介紹,很多國家的《國家賠償法》雖然沒有像民法一樣,明確規定懲罰性賠償,但往往在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中涵蓋懲罰性賠償,如《日本刑事賠償法》第四條規定,法院在決定賠償金額時,必須考慮關押的種類、時間的長短,財産的損失,可得利益的損失,精神的痛苦、身體的損傷以及致害機關的故意、過失等情況。姜教授告訴記者,精神損害賠償和某些懲罰性賠償的界限並非十分清晰,前者是對受害人的救濟而言,後者是對致害人的責任而言,二者內容存在重合交叉,這實際上也是懲罰性賠償遲遲未能進入我國《國家賠償法》修改議程的原因之一。

  近日有媒體報道,正在修訂的《國家賠償法》將首次明確國家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最高賠償金額將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照此計算,2009年國家精神損害賠償的上限為146145元。

  通過精神損害賠償進一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對那些曾遭遇過冤獄之災的人們來説,或許是一種必要的撫慰。

  增加懲罰性賠償仍存障礙

  在呼籲懲罰性賠償的同時,也有業界人士指出,不論是增加或者修正都存在著很多障礙和阻力,不可能一蹴而就。

  增加懲罰性賠償的必要性是被廣泛提及的。

  曾在北京高級人民法院主持國家賠償審判業務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陳春龍説:“修改《國家賠償法》可以考慮適當增加懲罰性賠償規定,以應對個別情節惡劣、徇私枉法類案件的發生,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起到有效的懲戒作用。”

  “懲罰性賠償可以使國家機關出於對鉅額賠償的忌憚從而加強對其侵權行為的約束,同時也能夠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有效彌補。”姜明安教授説。

  陳春龍還談到:“雖然很多情況下,由於誤判、錯判給當事人帶來的身體、精神上的損失很難用金錢衡量,但是較高額度的賠償能夠使當事人的心理上得到一定程度的撫慰”。

  但是,儘管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國家對於懲罰性賠償也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增加懲罰性賠償還是存在障礙。

  姜明安教授指出,“國家賠償中的懲罰性賠償的界限較難確定,是限于故意行為,還是也可包括過失行為,是包括全部故意行為,還是僅包括部分惡劣的故意行為,是只針對人身權侵害,還是也針對財産權侵害,這些需要認真研究後確定。國外很多按照民法中侵權法的賠償標準確定國家賠償標準”。

  陳春龍則提出,“即使增加懲罰性賠償,也應嚴格限制懲罰性賠償的比例,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應報上級部門批准,嚴格審批程序,同時對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也要進行嚴格地限制。” (焦紅艷 耿 育)

 

責編:盧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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