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隋笑飛、魏武)針對有的部門提出,違法徵用財物應予以賠償,22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違法徵收、徵用財産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産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産”。
有的部門提出,違法徵用財物,也應予以賠償,同時,由於違法攤派屬於違法徵收,建議將攤派費用改為違法徵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三項修改為:“違法徵收、徵用財産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建議將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産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産的,返還財産”。
此外,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有的部門提出的意見,經研究,建議將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責編:盧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