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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喪失行為能力 賠償義務機關需承擔舉證責任

 

CCTV.com  2009年06月26日 19:5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隋笑飛、魏武)22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喪失行為能力,賠償義務機關需承擔舉證責任。

  修訂草案首次審議稿曾規定:“受害人被羈押期間死亡的,被請求機關對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一些部門提出,對被羈押人在被羈押期間喪失行為能力的,羈押機關也應對自己的行為與該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提供證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規定修改為:“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責編:盧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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