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北京6月22日訊 記者陳麗平 今天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再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加強了對賠償委員會的監督。
此前,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有些常委委員的意見,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賠償請求人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重新審查,依法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對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應給予國家賠償。
法律委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並對草案作出相應修改。
原草案規定:“受害人被羈押期間死亡的,被請求機關對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對被羈押人在被羈押期間喪失行為能力的,羈押機關也應對自己的行為與該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提供證據。
法律委經研究,對上述規定作出相應修改。
責編:盧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