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張曉松、陳菲)22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的統計法修訂草案規定,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公佈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不一致的統計數據。
去年12月22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統計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修訂草案中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與國家統計局取得的統計資料有重復、交叉的,應當與國家統計局協商一致後公佈。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向社會公佈的政府統計資料應當客觀、真實,這裡規定的“協商一致”含義不清楚。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統計局研究認為,為避免出現政府統計機構和政府其他部門公佈的統計數據不一致,影響政府統計數據公信力的情況,建議在修訂草案規定的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為準的基礎上,將修訂草案中的上述規定修改為: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不一致的,不得公佈。
責編:盧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