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張曉松 陳菲)統計法修訂草案22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與上一次提交審議的草案相比,本次提交審議的草案圍繞確保政府統計數據公信力又增加了一些規定,進行了一些修改。
去年12月22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統計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全國人大法工委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和中央有關部門等單位徵求意見,並在中國人大網站全文公佈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修訂草案主要規定了政府統計機構對統計調查對象遵守本法情況的監督和對其違法行為的處罰;政府統計機構自身也應受到監督,有違反本法行為的也應受到處罰。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統計局研究,建議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監察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執行本法的情況實施監督的規定,並在“法律責任”一章中,相應增加對統計機構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處罰規定。
另外,針對國家機關在統計上的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全國人大法律委建議增加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該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修訂草案中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與國家統計局取得的統計資料有重復、交叉的,應當與國家統計局協商一致後公佈。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向社會公佈的政府統計資料應當客觀、真實,這裡規定的“協商一致”含義不清楚。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統計局研究認為,為避免出現政府統計機構和政府其他部門公佈的統計數據不一致,影響政府統計數據公信力的情況,建議在修訂草案規定的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為準的基礎上,將修訂草案中的上述規定修改為: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不一致的,不得公佈。
另外,修訂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物質獎勵。有些地方和群眾提出,對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資金補助、稅收優惠等其他物質利益的行為,也應明確禁止。為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建議將上述規定中的“物質獎勵”改為“物質利益”。
統計法于1983年通過,1996年進行了修改。現行統計法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情況,保障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律制度和機制不健全,難以有效懲治各種統計違法行為。
責編:盧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