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北京6月22日訊 記者劉宏在今天開始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提請審議的統計法修訂草案新的修改稿中增加規定:本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對於民間統計調查活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原修訂草案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與國家統計局取得的統計資料有重復、交叉的,應當與國家統計局協商一致後公佈。法律委經研究,在修訂草案規定的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為準的基礎上,將修訂草案上述規定修改為: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不一致的,不得公佈。
經研究,修訂草案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監察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執行本情況實施監督的規定,並相應增加對統計機構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處罰規定。
原修訂草案規定: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中拒絕或妨礙統計調查或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在以個人為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普查中,應主要通過加強宣傳教育,取得群眾的理解與配合。對個人處罰款既難以操作,還可能因濫罰款引發群眾對普查工作的抵觸情緒。經研究,修訂草案刪去上述對個人處罰款的規定。
責編:盧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