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北京6月23日訊 記者劉宏 “統計法修訂草案應該進一步明確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監督查處的主體、程序、手段方式等。比如下級的違法行為應當由上級的統計機構組織查處,或者外單位單獨成立監督查處機構,或者引入外部的監督查處機制等。”在今天上午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對統計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時,朱啟委員提出這樣的建議。
陳駿委員提出,統計數據的真實性,一方面取決於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一方面取決於統計的獨立性。而統計法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監察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執行本法的情況,實施監督。”他認為,同級人民政府由於種種原因往往會指使同級政府的統計部門修改統計數據,為了防止類似情況發生應該由更加獨立的部門來監督統計機構的執法情況。陳昌智副委員長也提出,為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建議統計法修訂草案增加條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監察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的統計部門進行監督”。
南振中委員非常贊同統計法修訂草案第37條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他認為這一條款對“數字出官,官出數字”的現象將會起到一定的約束和遏製作用。他建議,草案第28、29、30條也應明確規定:統計機構對報送、發佈的統計資料、統計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
嚴以新委員認為,統計法修訂草案關於法律責任規定得過輕,對統計人員篡改數據等,也只是由任免機關和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上升不到追究法律責任的層面。建議增加“對嚴重違反統計法的,可以追究法律責任”。他認為,針對現在很多利用統計出政績的情況,增加這一條,將對統計法的實施起到很大的作用。
責編:盧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