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陳菲 張曉松)22日提請中國最高立法機關三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草案)》,專門增加“調解”一章,以此充分發揮調解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的作用。
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是中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對推動中國農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和國家惠農政策力度加大,農民的土地權利意識增強,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呈多發趨勢,已經成為影響農村和諧穩定的因素之一。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應當在本法中進一步強化調解,充分發揮調解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的作用,並建議將本法的名稱改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根據草案規定,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引導當事人達成協定解決糾紛。調解不得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草案規定,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以及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引導當事人達成協定。
草案強調,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責編:盧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