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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三審
方便農民成亮點

 

CCTV.com  2009年06月26日 13:4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日報  

  6月23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分組審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草案)三審稿。很多委員表示,經過前兩次審議修改,草案內容已日益完善,建議這部法儘快出臺。

  強化調解的作用

  在草案三審稿中,加入專章規範調解,法律名稱也增加“調解”二字,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裁法”改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草案規定,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引導當事人達成協定解決糾紛。

  對此,方新委員認為制定本法是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他説:“草案充分吸取了常委們的意見,強化了調解的作用,我表示贊成。”索麗生委員説,農民有不少糾紛,希望通過調解或者比調解更正規的仲裁來解決,但是並不希望告到法院去。“根據我本人參加的調研,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的大多數案例確實是以調解告終的。現在把‘調解’的分量寫得更重了,並把‘調解’寫入法律名稱中,是為了強調應該更多地注重調解程序,我認為完全可行。”

  李傳卿委員説,專設調解一章,對高效、快捷地解決糾紛作用重大。

  仲裁不收費引爭議

  草案三審稿規定,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只需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糾紛事項、理由和時間。

  依據草案三審稿,一旦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農民可以申請仲裁的途徑將更加便捷。三審稿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託他人代交。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後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草案三審稿同時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不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對此,有委員和代表提出異議,吳曉靈委員認為,如果土地糾紛仲裁對申請人不收取任何費用,可能會造成有事就找的現象,會引起更多糾紛。全國人大代表遲夙生認為,任何國家的仲裁都收費,如果仲裁不收費用可能會帶來不花錢的惡意告狀。

  防止徇私舞弊枉法裁決

  草案三審稿規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以及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依法組織查處。

  列席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黃輝球建議仲裁員的選聘條件應當規定為,在當地威信較高,處事公正,有處理民事糾紛的能力,並熟悉土地承包法律的居民擔任。

 

責編:盧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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