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在線--農民日報訊(記者申保珍)6月22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草案進一步強化了調解作用,不僅專設了調解一章,而且還將法律名稱修改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強化調解作用,當事人可自行和解
【二審審議意見】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應當在法律中進一步強化調解,充分發揮調解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的作用,並將法律名稱改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草案增加規定】草案在二次審議稿規定的基礎上,除專設“調解”一章外,還明確規定,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引導當事人達成協定解決糾紛。
仲裁委的設立,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置。
【二審審議意見】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應進一步規範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和組成,防止有的地方出現不顧實際需要設置機構的情況。
【草案增加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實際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於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申請仲裁,向糾紛所在地仲裁委提出
【二審審議意見】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對“當事人申請仲裁,也可以向該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委託的村、鄉(鎮)有關組織提出”中規定的仲裁委員會的委託方式以及受委託的“有關組織”不清楚,難以操作,建議作出修改。
【草案增加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託他人代交。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後由其簽名、蓋章。
財産保全,當事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二審審議意見】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二審草案對財産保全和申請執行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規定不夠清楚,應當予以明確。
【草案增加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産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産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産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責編:盧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