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
法制網北京8月24日訊 記者 陳麗平 今天開始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將首次審議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請審議的這一草案,是法律後評估工作的成果。根據法律後評估報告,提出法律修正案草案,這是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辦理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建議的有益嘗試。
“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審議通過後,對加快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産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今天在常委會會議上,作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説明時指出。
據了解,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後,國家各種配套規定相繼出臺,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等各種可再生能源産業迅猛發展,風力發電連續4年翻番,2008年年底全國風電裝機容量達到1250萬千瓦;太陽能熱利用、農村沼氣以及其他生物質能利用也取得長足進步。
“可再生能源法不僅成為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在國際上也産生了積極良好的影響。”汪光燾説,但是,隨著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産業快速發展,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逐步暴露出來。
在今年3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褚君浩等30位代表和王燕文等47位代表針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和電價問題,提出有關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代表議案。去年也有83位代表和西藏代表團提出了有關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完善有關法律和配套政策的20項代表建議。
為認真辦理代表議案、建議,有效解決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中的突出問題,環資委對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開展了法律後評估工作,形成了後評估報告。
全文達一萬多字的報告,全面回顧總結了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以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産業的進展,歸納梳理了法律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對代表議案、建議所提出立法建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分析。
報告認為,目前,為應對金融危機、能源安全和氣候變化問題,國家正在加快推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當前啟動可再生能源法修改是適時的:可以表明國家進一步依法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意志;可以解決當前可再生能源法實施的主要矛盾;可以向國際社會宣示我國應對能源安全和氣候變化的積極態度。
報告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修改可再生能源法補充列入今年的立法計劃。
在後評估工作的基礎上,圍繞有關法律條文修改意見,環資委先後組織召開了專家座談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座談會,並赴內蒙古自治區進行了調研,召開了由提出代表議案的全國人大代表和部分地方人大、政府相關部門、企業代表參加的座談會。隨後,兩次召開可再生能源法條款修改協調會,請有關部門和單位分別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並反復協調意見和建議。
通過調研、座談和反復論證,環資委形成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小知識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斷再生、永續利用、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資源。它對環境無害或危害極小,而且資源分佈廣泛,適宜就地開發利用。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
責編:張君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