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現行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全額收購制度難以落實的情況,今天由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將其改為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專家認為,此舉將有力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産業的發展。
國家扶持資金集中統一使用
現行可再生能源法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主要規定了三項原則:國家責任和全社會支持相結合、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當前需求和長遠發展相結合。
在此基礎上,環資委在修正案草案中突出強調了以下三個原則:
———統籌規劃原則。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與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的綜合協調,強化國家規劃對地方規劃的指導調控作用,促進可再生能源産業科學的快速有序發展,又要防止不具備基本條件時盲目發展;
———市場配置與政府宏觀調控相結合的原則。通過保障性收購的最低限額指標,加強政府對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
———國家扶持資金集中統一使用的原則。在現有資金渠道不變的情況下,將國家財政設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集中使用,調整資金管理方式,形成政府統一調控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發揮規劃的指導和調控作用
近年來,隨著我國可再生能源産業的快速發展,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及其實施中的一些問題也逐步暴露出來,比如,規劃缺乏足夠的資源評價基礎,規劃目標缺乏科學預見性,國家和地方規劃間缺乏相互銜接,使可再生能源的發電規劃同電網規劃不同步、不協調的問題日益突出。
目前,我國風能主要分佈在華北、西北、東北“三北”地區和東南沿海等偏遠地區,絕大部分處於電網末梢,電網建設相對薄弱,致使東北、內蒙古、西北等風能資源豐富地區的風電難以輸送到負荷中心。
“因此,需要在法律規定上加強規劃的統籌協調,”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説,要強化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同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的銜接,明確地方根據全國規劃編制地方實施規劃,增加規劃編制的原則和內容,有效發揮規劃的指導和調控作用。
草案根據這一目的進行了相應修改。同時,為增強批准的全國和省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的調控作用,草案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實施規劃增加了規劃編制原則和具體內容,明確規定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佈局、有序發展的原則。規劃內容應包括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佈局、重點項目、實施進度、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等。
強化電企收購的責任和義務
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施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是強化有關電網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的責任和義務,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場和産業的重要手段。
現行可再生能源法雖然規定了全額收購制度,但主要是通過在電網覆蓋範圍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履行並網協議來解決,實施中由於雙方企業利益關係和責任關係不明確,缺乏對電網企業的有效行政調控手段和對電網企業的保障性收購指標要求,難以落實有關全額收購的規定。
為此,草案增加了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規定。
“這也是一些國家在可再生能源起步和成長階段實施的重要政策。”汪光燾説。
草案還明確提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依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年度收購指標和實施計劃,確定並公佈對電網企業應達到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限額指標。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負責監管最低限額指標的實施。
將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是政府重要的經濟調控手段,也是國際上很多國家推進可再生能源持續快速發展所採用的有效辦法。
據了解,目前我國已建立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制度,徵收標準為每千瓦時2厘錢,2009年全年預計徵收45億元左右。
草案規定,國家設立政府基金性質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專項資金和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
責編:張君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