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8月24日訊 記者 劉姝宏 人民武裝警察法草案今天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在一審稿基礎上,草案新的修改稿將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職責範圍由九項合併為八項,賦予武警部隊參加處置暴亂的職責。
原草案規定了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職責範圍,其中第七項和第八項分別規定,武警部隊參加處置“社會安全事件”和“恐怖襲擊事件”。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有些地方和部門提出,總結武警部隊參加處置拉薩“3 14”和烏魯木齊“7 5”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的成功經驗,應當對武警部隊負有參加處置這類群體性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職責作出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兩項任務合併修改為: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大規模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
草案還對武警部隊的調動、使用權限規定進行了修改,擬改為: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應當堅持嚴格審批、依法用警的原則。具體的批准權限和程序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
另外,草案還增加了規範人民武裝警察行為的規定:人民武裝警察不得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洩露國家秘密、軍事秘密等違法違紀的行為。
責編:張君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