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20日電 題:從細節完善中國根本政治制度——聚焦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修改議事規則
新華社記者鄒聲文、楊維漢、張景勇
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修正案草案。這是議事規則實行20多年來首次進行修改。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實行以來,總體上適應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的需要。同時,隨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常委會議事規則也需要進行適當修改完善。
從議事規則修正案草案看似細微的細節修改中,人們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其中蘊含的重大意義。“議事規則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的程序性規定。它的修改是從程序上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進行規範,同時也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列席本次常委會的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林蔭茂説。
明確發言規則提高議事效率
為了便於常委會討論議事,議事規則修正案草案對在常委會會議上發言的要求、安排等予以明確,增加規定:“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安排對有關議題進行審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求發言的,應當在會前由本人向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提出,由會議主持人安排發言順序。”
林蔭茂説:“這樣規定就通過規範議程的發言順序,賦予了會議主持人安排發言順序的職責,可以提高議事效率,使會議發言更加有秩序。”
同時議事規則修正案草案還規定:“在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始得發言。在分組會議上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即可發言。列席會議的人員的發言,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草案將列席會議人員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置於同一程序中,對列席人員參與討論的權利進行了明確,讓列席人員充分的發表意見,是議事規則的重要進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評價指出。
規定發言時間確保議事“不跑題”
議事規則規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在聯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了提高議事效率,在分組會議上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都有發言時間,也應當對每次發言的時間有所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説。
據此,修正案草案修改為:“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在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
“分組會議上,有時候發言的人一展開講就佔用很長的時間,而且發言內容也逐漸‘跑題’。”徐顯明説,議事規則首次對分組會議的發言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限制了發言時長。通過規則的修改,給參會的所有人發言的機會,保障了每個人的發言權利,而且可以有效防止發言“跑題”。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傳卿建議,修正案草案中應當對分組會議發言作出“緊扣主題,力求簡明,控制發言時間”的原則規定,從而進一步糾正發言“跑題”現象。
“議事規則修正案草案還增加了,‘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記錄,經發言人核對簽字後,編印會議簡報和存檔’的規定。我認為這條內容增加得非常好。”林蔭茂説,全國人大常委會這些年一直採取這樣的做法。這次用規則規定下來,我認為是對常委會會議發言人的尊重,並且用簽字、存檔這樣鄭重的形式予以確認,更賦予了參會人員議事的莊嚴感和使命感。
列席人員範圍進一步擴大“一舉多得”
議事規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委員、顧問,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修正案草案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林蔭茂説:“按照原先的規定,有些專門委員會的委員和常委會的副秘書長不能參加常委會,但是他們中的很多人參與了法律的起草工作,比較了解情況。修正案草案放寬了列席人員範圍,讓他們參加議事,對提高議案審議的質量有很大幫助。在會議上他們可以了解更多對法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便於進一步對草案進行修改,同時也可以對參與起草的法律在會議現場作出一些説明。”
“這對於地方人大的議事規則調整也具有指導意義。”林蔭茂説,“地方人大常委會可以進一步放寬列席人員範圍,拓寬收集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渠道。”
議事規則規定:“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近年來,常委會擴大了代表對常委會活動的參與,每次常委會都邀請有關代表列席會議。根據這一做法,修正案草案將“必要的時候”刪去。
列席人員範圍的擴大,也是議事規則修正案草案分組審議時的熱議話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傳卿贊同把列席範圍擴大到“每一次會議都邀請全國人大代表來參加”。何曄暉委員建議修正案草案增加“設置旁聽席,允許群眾參加旁聽”的條款。
任免案都應當附有擬任免人選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
議事規則規定:“對任命案,提請任命的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説,這一款只是規定了任命案,沒有規定免職案。根據多年的實際做法,對於免職案,提請免職的機關也要説明免職理由,以便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審議。
修正案草案規定為:“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選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任命案中説明原因。同樣,免職程序也要有免職的原因説明,這樣才是一個完整的任免案。議事程序就是在這樣細微的字裏行間中發生著重大變化。”徐顯明説。
責編:張君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