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北京4月20日訊 記者朱磊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郵政法修訂草案規定:“外商不得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與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的承諾是一致的,不存在對外商設置新的投資和貿易壁壘問題,不會影響在華的外商投資快遞企業現有經營業務的發展。
全國人大法律委有關負責人指出,按照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則,對服務貿易領域的外資準入,是以成員國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和條件為前提的。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就快遞業對外開放的承諾在《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中作了明確規定,即承諾對外開放快遞服務,但“現由中國郵政部門依法專營的服務”除外。依據我國1986年制定的現行郵政法關於“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以及國務院1995年6月批准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中關於經批准成立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可以從事國際快遞業務,但私人信函除外的規定,我國的信件國內快遞業務不對外資開放。郵政法修訂草案的上述規定與我國入世承諾是一致的。
這位負責人強調,根據我國入世承諾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商投資的快遞企業可以在我國從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國際快遞業務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國際國內快遞業務,郵政法修訂草案的規定不影響外商投資的快遞企業繼續從事上述業務,不存在設置新的投資和貿易壁壘問題。外商投資的快遞企業在我國依法從事快遞經營活動,將繼續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責編:張君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