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分組審議郵政法修訂草案二審稿。
“從以人為本、關乎民生原則出發,草案進一步強化了保障和規範郵政普遍服務。” 分組審議中,李傳卿等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與初審稿相比,二審稿更趨成熟,贊成提交本次常委會表決通過。
城鎮居民樓必須設置報箱
一審時,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高等學校外地學生較多,更需要按照郵政普遍服務的要求,設置營業場所。二審稿吸納了這一建議,增加規定,在高等院校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對此,陳駿委員在分組審議中説,增加在高校中設立郵政服務網點。
二審稿強化了政府對郵政普遍服務的監管,還增加規定,城鎮居民樓的建設單位不按規定設置信報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補建,逾期未補建的,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置,所需費用由居民樓建設單位承擔。同時規定,擬徵收郵政營業場所的,要先安排好新場所。
分組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贊同這些為廣大群眾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規定。
賠償責任限額須明示
郵件丟失、損壞,能得到什麼賠償。這是老百姓較為關心的話題。
一審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適當提高賠償標準是必要的。但從實際情況看,不少用戶事前不知道郵政企業的賠償責任限額,郵政企業也未向用戶作出明確的提示和説明,一旦發現損失,往往會在賠償問題上産生爭議,導致用戶不滿意。
二審稿增加規定,對損失賠償責任,郵政企業應在其營業場所的告示中,以及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證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予以載明。郵政企業未履行這一義務的,無權適用限制賠償責任。
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有了這樣的明示,用戶就可以根據郵件的價值,選擇是否按保價郵件寄遞,這樣有利於減少賠償責任糾紛,保障用戶權益。
丟失郵件、損壞郵件有相應賠償規定,而替換郵件沒有列入其中。分組審議中,委員鄧秀新建議對替換郵件做相應規定。
給快遞企業達標期限
新法實施前設立的快遞企業,如何與法律銜接,二審稿增加規定:本法公佈前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具備本法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條件的,應當在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逾期達不到規定條件的,不得繼續經營快遞業務。
允許快遞企業經營部分信件的快遞業務,如何確保公民通信權利和通信秘密不被侵犯。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宋心倣在分組審議中建議:應將快遞企業工作人員納入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罪行的犯罪主體,因為快遞企業工作人員故意延誤快件的投遞或者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快件,會侵犯到公民的通信權利和通信秘密。
責編:張君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