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北京4月21日訊 記者朱磊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4月20日下午分組審議了郵政法修訂草案。賀旻委員建議,法律應該明確規定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同時也應該進一步明確相關的法律責任。
賀旻委員認為,在草案中應該明確規定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主體,以及不按規定使用國家補貼資金的法律責任。“確定監管主體和明確法律責任是非常必要的。”賀旻委員談到,在修訂草案第16條中只提到“國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給予補貼”,而沒有明確監管主體和法律責任,建議增加規定郵政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依法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張美蘭委員則建議,對於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補貼應體現地區差異,特別是對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應有所區別。張美蘭委員談到,在欠發達地區,郵件運輸成本、投遞成本、人工成本等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成本要高於其他地區,聽相關部門介紹,發達地區的郵政普遍服務現在已經到了現代化的服務階段,而西部地區,特別是雲南省的一些地區,郵政普遍服務要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付出幾倍、幾十倍的代價才能完成,所以在制定相關服務政策時,建議在補貼政策上給予傾斜。
責編:張君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