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修改的啟示:承認選舉權更要鼓勵行使選舉權

 

CCTV.com  2009年10月28日 16:2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三個方面的變化,切中了我國選舉的積弊,解決了選舉的實質公平與公正問題。從宏觀意義上説,它是中國政治日趨理性的重要進步標誌;從技術層面看,它則可以重構選舉生態,極大激發選舉人的參與熱情和責任心。

  我是一個30多歲的成年人,是擁有完整權利的公民,但從年滿18歲直到今天,我只參加過一次選舉,並且是在很不愉快中半路廢止的。

  那天我正在值班,領導讓我趕緊去“完成個政治任務”。直到領了選票,我才知道那是選舉縣人大代表。不過,因為對選票赫然列著的幾個名字,我一個都不認識,就拒絕選他們,最後竟被領導呵斥一句“不懂規矩”,然後一把搶過選票,叫別人替我打了圈交差了事。從那以後,我對“選舉”犯下了恐懼症,一方面覺得那是自找麻煩的事情,不如躲著,反正選和不選都一個樣;另一方面,我這麼些年來輾轉多地,基本上被各地的選舉者忘卻了,除了2000年前後有個電話問我在不在家,方不方便填下選票,其他時間,我從來沒被通知過行使選舉權。

  現實中,和我一樣對選舉抱有恐懼心理、厭煩心理或者不屑心理的人其實不在少數。不管是高級知識分子,還是生活在最底層的農民,甚至連部分官員,不少人都對選舉事務存在或多或少的抵觸情緒。這些現象之所以存在,説到底,還是因為選舉制度的漏洞和選舉程序的問題。在很多的選舉中,選民對候選人連謀面都未曾有過,更別説了解他。更嚴重的問題在於,很多選舉都實行荒唐的等額選舉———選舉的本意,就是在多種可供選擇的對象中作出舍此擇彼的決斷,讓人在沒有選擇餘地的候選人中去“選擇”,不是嘲弄是什麼?

  選舉本是期待借選舉人之手進行政治表達,以合法地産生代言人和代行公共管理權力的政府,顯然,它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政治合法性和合理性兩個層面的問題。只要形式上滿足了選舉的要件,政治的合法性就有了歸屬;但合理性問題卻是民主政治中常常被忽略的問題,選舉制度的設計和安排不合理,就容易産生政治合理性的疑惑,繼而影響政府的權威和效率,這種合理性,説白了就是公平和公正兩個問題。在公平方面,選舉權的平等和選舉人的平等,是兩個核心問題。前者是指選舉權分配時以“人”為唯一衡量因素,如果將財富、地位、性別、身份等作為選舉權分配的依據,就違反了“公共管理”的根本目的,因而構成了不公平;後者是指各種選舉人在行使選舉權時人格上的平等,它不因選舉人的身份、地位和財富等而受到差別對待。在公正方面,選舉人和候選人的會面,候選人對選舉人的重視和尊重,讓選舉人在充分了解候選人之後再作有選擇餘地的抉擇,是本質的公正。否則,光是從形式上像是選舉,而實則是作秀,就違背了選舉制度的本意。

  選舉的公平和公正問題沒有解決,直接影響著人們對選舉的態度和積極性,繼而影響選舉的效率和政府的權威。多年以來,中國的選舉制度有過多次修改和演進,但由於一些基本問題未得到解決,因此選民的積極性也一直不高。在這些問題中,最重要的是三個方面:一是人大代表的名額分配體現城鄉之間的巨大不公,按照現行制度,四個農民的選舉權只相當於一個市民的選舉權;二是差額選舉制度一直未真正全面推行;三是候選人與選民的隔離甚至隔絕,讓選民非常不滿。

  不過現在看來,這些招致選民不滿的制度漏洞,也許很快就會成為歷史。昨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審議了《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該草案明確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各級人大代表的名額分配,按照每一個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進行分配。草案還規定,候選人應與選民見面,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這三個方面的變化,切中了我國選舉的積弊,解決了選舉的實質公平與公正問題。從宏觀意義上説,它是中國政治日趨理性的重要進步標誌;從技術層面看,它則可以重構選舉生態,極大激發選舉人的參與熱情和責任心。

  其實,無數國家的實踐早已告訴我們,鼓勵選民積極參與選舉,不僅可以解決政府合法性問題,更能真正從最廣泛的選民層面弘揚積極的政治倫理,提高廣大選民對政府的認同意識和歸屬感,從而建立起真正權威、高效的民主政府。(陳傑人)

責編: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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