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首次明確被納入賠償義務機關的範圍
公民被拘留逮捕後被認定無罪亦將列入國家賠償
新華網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譚浩、吳晶晶)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第三次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看守所也首次被納入賠償義務機關的範圍,而公民被拘留逮捕後被認定無罪也將列入國家賠償。
此前,二審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為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
對此,有的部門提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目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應當將看守所管理機關也納入賠償義務機關的範圍。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中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
草案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此外,草案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責編: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