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草案)》新增規定:城鄉居民死亡賠償"同命同價"

 

CCTV.com  2009年10月28日 14:2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同樣是花季女孩,在一次車禍中同時喪生,兩個擁有城市戶口的孩子都獲得20多萬元賠償,而另一位農村戶口的孩子所獲賠償只有9萬元,這些被概括為“同命不同價”的案例,讓我國現行死亡賠償標準屢遭質疑。27日上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進行三審的《侵權責任法(草案)》新增規定:因交通事故、礦山事故等侵權行為造成死亡人數較多的,可以不考慮年齡、收入狀況等因素,以同一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作為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支架性法律,《侵權責任法(草案)》于2002年12月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于2008年12月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第二次審議。

  目前,我國沒有一部法律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實踐中司法機關一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這個司法解釋確定了城市和農村兩個賠償標準,而城鄉收入差別巨大,因而出現了賠償數額上的巨大差別,導致“同命不同價”。

  近幾年來,面對質疑,一些司法實踐正在努力打破“同命不同價”。今年5月9日,江蘇無錫錫山區法院審理的一起4名安徽農民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案,4名農民工獲賠各種費用240萬元。如果按這4名死者戶口所在的安徽農村人均收入標準判決,每人僅能獲賠7萬元,兩者之間相差近10倍。法院最終確認,死者在事故發生前已經在上海工作生活,死亡賠償可以按上海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今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在專題法律講座中,首次就死亡賠償中“同命不同價”的問題明確表示:“立法時傾向於原則適用統一賠償標準,適當考慮個人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等差異,統一標準不宜以城鄉劃界,也不宜以地區劃界,而是人不分城鄉、地不分東西的全國統一標準。交通肇事、礦山事故等發生人數較多傷亡的情況,可不考慮個人差異,採用一攬子賠償方案。”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今天關於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中表示,草案前兩次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專家指出,死亡賠償在許多情況下根據死者年齡、收入狀況等情形賠償數額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事故造成死亡人數較多時,為便於解決糾紛,不少地方採用相同數額予以賠償,草案應當根據實際做法增加有關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介紹説,草案二次審議後,廣泛徵求了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律師協會、一些地方和專家提出,全社會普遍關注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在實踐中,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不夠明確而且標準較低,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將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按照農村和城市進行簡單劃分,“同命不同價”的爭論長期困擾法院審判工作,侵權責任法對此不能回避,應該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和標準。

責編: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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