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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歷代中央政府的治藏方略

 

CCTV.com  2009年01月21日 21:2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  

  西藏是我們偉大祖國神聖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幅員廣袤、山河壯美、資源豐富。西藏藏族以及西藏境內的其他民族都是偉大祖國大家庭中的優秀成員。藏族人民勤勞勇敢、樸實睿智,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不但創造了自己悠久的歷史和豐富多彩而又獨具特色的文化,豐富了中華民族的文化寶庫,更重要的是為中華民族的統一和富強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早在公元7、8世紀時,唐朝的文成公主和金城公主就曾先後嫁給吐蕃讚普。通過唐朝和吐蕃王室間的通婚和頻繁的使臣往來,建立起密切的政治關係。唐朝帝國和吐蕃王朝差不多在同一時期裏先後瓦解,唐朝境內和吐蕃境內都紛紛陷入割據的局面。然而,歷史上形成的漢藏兩族的密切聯絡,並不曾由於五代十國的混戰和藏族的群雄紛爭而隔絕,而是繼續得到保持和發展。

  公元960年,宋王朝統一政權建立,結束了五代十國的割據局面。在宋王朝統治時期,散居於現青海、甘肅兩地的藏族大小部落,由於政治上的紛紛“獻地內附”或納貢請封,經濟和文化上的依賴日益加深。這一切必然促使商品貿易日益擴大:一方面是通過藏族各部首領遣使進貢和宋朝賞賜來使的方式進行官方的交換;另一方面是由官方設置和管理的漢藏兩族民間“互市”往來、販運買賣。隨著漢藏兩族民間交往與接觸規模和範圍的不斷擴大,兩族人民在文化上的相互影響、相互吸收也在不斷深入。

  從元朝開始,西藏正式納入中國的版圖。700餘年來,封建王朝有過數次更替,社會狀況有過重大變化,國體和政體也有過幾次更改,然而,歷屆中央政府對西藏一直維護和行使著主權,而且在治理西藏的方略上,既有繼承,又有不斷的探索改進。

  中國歷代中央政府都把西藏地方劃定為一個行政區域。元朝視如一省,和其他行省一樣作為宗王的封地。明朝施行于雲南、貴州、四川等少數民族區域的地方行政、軍事制度也推行于西藏。在朵甘、烏思藏設行都指揮使司,受西安行都指揮使司統轄。西藏地方的行政區劃、戶口、賦役,詳細地載入記錄清朝版圖的《大清一統志》裏。清中央政府在治理西藏的方略上著力最多,從多方面加強了對西藏地方的治理,其治藏政績也明顯優於元朝和明朝中央政府。民國政府成立之初,即宣佈西藏地方和其他地區一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統治時期,西藏也一直是一個地方行政區。

  自元朝以來,西藏地方的各級官員都由中央政府任免。元朝授權于薩迦派的宗教領袖八思巴管理西藏政事,八思巴的歷任繼承者,以至萬戶長等基層官員都由元朝政府直接封授。在明朝中央政府時,自都指揮使到千戶、寨官、巡檢等各級官員概由中央政府決定他們的更替和升遷。分駐在各級的宗教領袖,明中央政府封為“王”和“法王”,賦予管理地方的職權,統一于中央政府。清朝中央政府建政之初,封授達賴、班禪以宗教的和地方行政的職權。達賴、班禪的承襲,依據宗教慣例,是通過“轉世”而實現的,但必須得到清朝中央政府的冊封。乾隆皇帝時,以法律條款規定:以後歷代達賴、班禪的轉世,以清朝中央政府頒發的金本巴瓶掣簽決定,並由駐藏大臣代表清中央政府主持“坐床”典禮。這項法律條款的規定與實踐,表明清朝中央政府行使著任免西藏地方官員━━包括宗教領袖的全權。這種權力,被後來的中央政府承繼了下來。當十四世達賴轉世時,國民政府派官員赴藏主持了他的“坐床”典禮。至於噶倫以下各級大小官員的任命,清朝中央政府均由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奏報中央政府揀放,統一規定品級,他們只有在清朝中央政府正式封授後,才正式成為一名命官。

  自元朝中央政府任命八思巴為“帝師”以來,歷代也都有西藏官員接受中央政府的冊封任命,在中央政府任職。

  不僅西藏地方的行政官員的任免,而且西藏地方政權組織、行政制度的規定,也都是出自歷代的中央政府。元朝中央政府規定:西藏“設官分職而領之於帝師”,“帥臣以下,亦被僧俗並用,軍民統攝”。明朝中央政府對西藏地方政權制定的制度是:王和法王各有封地,分別治理。清朝中央政府對西藏地方政權制度的規定,包括達賴、班禪的地位和職責的規定,比前代中央政府更加完備、更加具體,並且確立了法律形式的規章━━乾隆皇帝“欽定章程”。1959年民主改革前的西藏地方政治制度基本上還是依照著清代乾隆朝的這些規定。

  在清朝中央政府對西藏制定的“欽定章程”開頭的第一條中即規定:“自噶布倫以下番目及管事喇嘛,分係屬員,事無大小,均應稟明駐藏大臣辦理。至扎什倫布諸務,亦具一體稟知駐藏大臣辦理。”這裡所規定的“事無大小”包括一切內部事務,當然也包括對外事務。章程另條規定:“廓爾喀、布魯克巴、哲孟雄、宗木等外番部落,如有稟商地方事件,具有駐藏主持。其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通問佈施書信,具報明駐藏大臣譯出查驗,並代為酌定回書,方可發給。至噶布倫等,不得與外番私行發信。”章程條文的規定也應該是實際情況的記錄。在此以前,西藏地方政府即從來沒有自行辦理過對外事務。在此後的1901年,英國的印度總督曾直接寫信給達賴,但正如英國藍皮書所記載的,達賴原封未動地退回了原函,並且嚴正聲明:沒有和駐藏大臣及噶廈商議,他就不能和任何外國政府通信。

  歷代中央政府像對待我國其他地區一樣,義不容辭地肩負起了維護西藏地方的社會秩序、保衛疆土不受侵略的責任。元朝和明朝中央政府都把西藏地方納入全國的軍事系統。清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常設駐軍,遇有必要,由中央政府另調大軍入藏。例如康熙五十九年,清朝中央政府派兵擊退了準噶爾對西藏地方的騷擾。雍正五年,西藏地方噶倫阿爾布巴等人殺了首席噶倫康濟鼐,引起衛、藏地區間大規模的戰爭,清朝中央政府調遣騎兵和步兵15000多人分三路入藏平息。乾隆十五年,“與達賴為仇”的執政“郡王”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發動叛亂,清朝中央政府命策楞、岳鐘琪率軍進藏剿平。乾隆五十四年和五十七年,清朝中央政府曾兩次調遣大軍擊退了廓爾喀的入侵。

  封建時代的中國,各省區、各地方都要向中央政府交納一定的貢賦,西藏地方也不例外。元朝中央政府所實施的將行省作為宗王的封地、驛站制度也推行到西藏。明朝歷年都有大批官員晉京向中央政府貢納方物,並規定有定額的馬賦。明朝中央政府冊封的西藏地方僧俗官員也不例外,所不同的是,明朝在驗收了西藏地方僧俗官員所納貢方物之後,均給予等價甚至高出數倍價額的錢物賞賜。清朝中央政府針對西藏地方所制定的“欽定章程”,對西藏地方的賦稅和財政制度均作了全面的規定:西藏地方政府一切財務出納,均需呈報駐藏大臣查核;西藏農奴主“大族人戶”不得免差和私用烏拉;西藏地方的對外貿易也必須經由駐藏大臣批准發照;對西藏地方政府實行的舊幣制進行徹底改革,設立西藏地方“寶藏”局,鑄造和發行“寶藏”官錢,並由駐藏大臣派遣專職官員監管。

責編:張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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