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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農奴制來龍去脈

 

CCTV.com  2009年01月21日 21:2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網  

  中國西藏曆史上存在的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農奴對農奴主的依附關係為基礎的黑暗、野蠻的社會制度。始於10世紀,到13世紀普遍確立,一直延續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運動時被廢除。

  西藏農奴制社會的生産力水平低下,農業生産工具簡陋,主要農業區仍用木犁、木鋤,間或有鐵鏵木犁。收穫量僅為種子的4~5倍。畜牧業牛羊的成活率分別約為50%和30%。手工業一般作為家庭副業,如捻毛線、織氆氌、畜産品加工等,工具和技術也很落後。城市手工業者對封建領主有人身隸屬關係。商業不佔重要地位。傳統農牧産品交換,以物易物。

  農奴主階級佔西藏人口5%,包括三大領主(地方封建政府、貴族和寺院)及其代理人,他們佔有西藏全部土地、山林和大部分牲畜、農具、房屋、其他生産資料。農奴階級佔西藏人口90%,人身依附於農奴主。可劃分為富裕農奴、中等農奴、貧苦農奴等階層。其中“差巴”和“堆窮”是農奴階級的主要組成部分。差巴意為支差者,是領種地方政府的差地為地方政府和所屬農奴主支差的人,地位高於堆窮 。堆窮意為小戶,主要指耕種農奴主及其代理人分給的少量份地,並 為其支差的農奴。在 階級分化中差巴可下降為堆窮,堆窮也可上升為差巴,差巴和堆窮破産後還會下降為奴隸。奴隸佔西藏人口 5%,多半來自破産的貧苦農奴 。他們既無生産資料又無人身權利,完全被農奴主佔有,用於家內勞役。

  在農奴制條件下,地方政府佔實耕土地的31%,貴族佔30%,寺院佔39%。“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封建政府,對貴族和寺院領主有封賜、沒收和調整土地的權力,有對非耕地開荒的批准權及對土地糾紛的裁決權,還有對所有耕地攤派或增減差役的權力。

  從九世紀晚期到十三世紀經過數百年的演變,在西藏形成了領主莊園制的農奴社會。這一時期的封建社會,是發展的,較吐蕃時期的奴隸制來説,是進步的、是推動社會生産發展的一種新的生産關係。西藏的封建領主佔有制,指對領地的佔有和對農奴人身的不完全佔有。這和吐蕃時代的土地為藏王所有,奴隸的人身為奴隸主完全佔有相比,無疑是一個跨時代的進步。促進了勞動者的生産積極性。

  這個變革過程,是公元842年,達瑪讚普被佛僧所弒後,吐蕃奴隸制政權內部分裂至滅亡後的一兩百年間完成的。這一時期王田的地權下移,財富分散,私有制不斷向前發展,同時一部分奴隸主貴族,在奴隸和屬民大起義的形勢下,在所屬的莊園和村落之內,被形勢所迫實行了帶有讓步懷柔性質的變革,使奴隸制逐步演變為封建農奴主對農民的剝削關係。而更為主要的是把那些自由農、私有農民變為農奴。隨著私有制的發展,貧富分化日趨激烈,一些富人、私有者變成巨賈大富。他們聚斂財富、購置土地,成為新興的大土地所有者,在奴役村民的基礎上建立起許多在莊園。

  總之,從十世紀開始,由西部的阿裏地區,沿雅魯藏布江到以日喀則、拉薩、山南為中心的一帶地區,在經歷了奴隸平民大起義之後,原來吐蕃時期保留下來的居民點不斷擴大,另外在一些宜於農耕的河谷地區,又出現了一些新的居民點。農業生産有了新的發展,交換關係有了擴大,但整個地區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政權。

  這一時期,由吐蕃王朝以來統治階級所支持的宗教勢力在不斷發展。例如公元十世紀前半期,達瑪讚普後代的一支,永丹的第六世孫意希堅讚在山南地區的桑耶一帶,形成一個地方勢力,自成一方的領主(即農奴主),並兼著名的桑耶寺主。意希堅讚也就成為西藏佛教復興活動中的代表人物之一。到十世紀後半期,僧人仁欽桑布于996年,在阿裏布讓地方建成托林寺。這期間達摩讚普後代的另一支奧松的第五世孫名叫拉德的做了阿裏古格的小王,即把他轄區布讓一帶的協爾東等三地作為“溪卡”(即莊園),封給托林寺主仁欽桑布做“卻溪”(即寺廟莊園)。這是藏族歷史上,溪成溪卡一詞的最早出現,從此始,溪卡一詞,就廣泛地在西藏社會上使用了。

  由這兩個實例表明,山南桑耶的勢力和阿裏古格的勢力雖然各據一方,相隔千里,但卻具有很多共同之處,特別是他們把封建統治和宗教勢力結合在一起,利用宗教思想統治勞動人民,可以説是西藏進入封建農奴制社會以後一個帶普遍意義的特點。

  此外還有一些比較富裕的自耕農民,在貧富分化中,慢慢上升為封建農奴主。如公元十一世紀時,藏傳佛教噶舉派的創始人瑪爾巴,原是山南地區的一個自耕農民,他家有耕地,有牧場,本人經商兼營農牧業生産,又常去尼泊爾,印度等地買賣黃金和土特産品。瑪爾巴同時又是一個宗教職業者,佛教經典的譯師。他要求向他學習佛法的人,要向他獻上自己的全部財産,還要替他服各種勞役。這種剝削又是通過宗教上以贖罪為藉口形成的。因此,瑪爾巴的所有信徒,實際上都成了他的農奴。

  十世紀以後,西藏地區的土地可以買賣了。在吐蕃時期,由於土地都是王田,私人沒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是不讓買賣的,到十三世紀初葉,西藏封建農奴制度全面確立以後,土地成了封建農奴主的領地,買賣土地自然也被禁止了。因此十世紀到十二世紀的這一段自由買賣土地,、是奴章制向封建農奴制過渡的一個特定歷史時期。

  這一時期的個體自由農民,有權將自己的土地轉讓和贈送別人。如米拉日巴的母親為了籌集米拉日巴去學咒術的費用,就將娘家送給的一塊名叫“支見丹瓊”的土地賣出了一半,用這筆錢,買回松耳石、白馬、染草、皮革等貴重物品給米拉日巴做學費之用。又如十二世紀前期,江孜的林熱白馬多吉,把僅有的一塊土地,送給一位人們稱為“若曼”的醫生,作為他向若曼學醫的費用。可見這一時期的自耕農民可以把自己的土地,用陪嫁、饋贈、出賣等轉方式讓給他人。

  同時,僧侶寺廟經商已成為普遍現象,出現了僧俗農奴主相結合的地方實力派。這些實力派經過長期的互相兼併和鬥爭,到十三世紀,使西藏出現了大規模的土地分封、調整、沒收以及差賦的攤派和徵調,促進了土地的領地化,村落的莊園化。這時,元朝統一中國。西藏成為祖國不可分裂的一部分,從而結束了數百年來的分裂動亂,廣大農牧民得到休養生息,發展了生産,是西藏農奴制的興盛時期。

  封十三萬戶,既是元朝中央安排西藏地方行政機構的建置,也是對西藏各實力派通過封賜土地進行的安撫。明朝沿襲元制,倚重藏傳佛教噶舉派地方政權,實行對西藏各實力派“多封眾建”政策,密切了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在明代至北京朝拜進獻貴重方物的西藏頭領和上層寺僧幾乎沒有間斷過。僅“公元1588年,烏斯藏闡化王差國師鎖南堅讚等一千名,進獻珊瑚、氆氌等物”,明中央“給赴京並在邊番僧各貢(者)賞絹鈔”。由上兩例即可略窺其盛。明代又進一步發展了西藏農奴制度,加強了中央對西藏地方的統治。

  公元1652年,清朝順治帝冊封五世達賴羅桑嘉錯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即西藏佛教的領袖。封固始汗為“遵行文義敏慧顧實汗”,要“作朕屏輔、輯乃封圻”,即領有西藏封地的、有政治權力的汗王,統治西藏,輔助藏傳佛教格魯派的發展。1656年固始汗卒,在清王朝的大力扶持下,藏傳佛教教主五世達賴的政治作用日益加大,清查了格魯派和其它教派的寺院,規定了寺僧人數,確立了寺院的組織制度和經濟制度,對寺院屬民進行了清查,讓每個寺屬莊園向格魯派寺院集團交納一定數量的實物地租。同時把西藏的土地和農奴分為三大部分。一、分給寺院和高級僧侶的稱為“卻溪”,二、分給世俗貴族佔有的稱為“格溪”,三、分給西藏地方政府的稱為“雄溪”。這就是西藏三大領主的莊園。

  在一些論文中可以看出西藏農奴制是怎樣從發生發展走向腐朽沒落的線索。十八世紀。西藏發生多次動亂。1717年蒙古族準噶爾部首領策妄阿拉布坦,與固始汗曾孫拉藏汗爭奪西藏地方統治權,兵陷拉薩,殺拉藏汗。1727年爆發了前後藏大農奴主爭權奪利的衛藏戰爭。1750年朱爾默特那木扎勒謀叛。1791年廓爾喀入侵。這一系列的動亂和外患,都把深重災難轉嫁到農奴身上,農奴主加重了對農奴的剝削,使西藏民不聊生,農奴制度走向衰落的邊緣。但是要看到康、雍、乾三朝對西藏的統治是強有力的,很快平息了內亂和外敵的搔擾,制定了“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等積極的措施,加強了清中央對西藏地方的統治。

  十九世紀中葉,外國殖民主義的炮艦打進了中國的大門,並逐步蠶食西藏,乃至兵燹掃蕩。腐敗的清王朝在帝國主義面前,步步退讓,使西藏社會也滄入半殖民地狀態。辛亥命前後,帝國主義者在農奴主階級中豢養了一批親英分子。部分大農奴主和帝國主義勾結的過程,也就是加重對西藏壓迫掠奪的過程。西藏的封建農奴制度愈發走向腐朽和沒落。由此百萬農奴愈發陷入遍地饑饉之中,反帝國主義,反封建農奴制的鬥爭,層出不窮,敲響了西藏農奴制的喪鐘。

  13世紀中葉,西藏正式歸入中國元朝版圖。此後,歷屆西藏地方政權的領袖人物,都必須經中央王朝的正式封賜 。

  在全部土地被三大領主佔有的情況下,農奴主分配給農奴一塊瘠薄的“份地”,農奴除了長年在農奴主的“自營地”上無償勞動外,還要負擔名目繁多的差役和捐稅。在牧區 ,大部分牲畜被農奴主佔有。牧奴雖佔有一些牲畜,但由於是在農奴主的牧場上放牧,所以農奴佔有牲畜的數量,便成了農奴主支派差稅的依據。農奴為了領得“份地”,而投在農奴主自營地上的剩餘勞動,構成了勞役地租,這是西藏農奴制社會中封建地租的基本形式。除此之外還有勞役、實物 、貨幣三者兼有,而以勞役為主的混合地租。大致計算,無論是堆窮向農奴主莊園自營地支差的份地,即“內差”份地 ,還是差巴向地方政府支差的份地,即“外差”或“差崗”份地,以及另一部分專支地方政府兵差的份地,其剝削率均在70%左右。在牧區,牧租剝削率約在50%以上。西藏的農奴主都放債,債利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除通常借債外 ,還有強迫借債,即債主強迫把債務攤派給農奴。多半是強行放給鹽、茶,而收回糧食、土特産。農奴主的放債,不單純為索取債利,還為了避免農奴逃亡,把農奴捆在莊園裏,以進行長期剝削。西藏農奴主對土地的佔有及對其他重要生産資料的壟斷,是他們殘酷剝削農奴的基礎,也是強制農奴人身依附於農奴主的重要條件。早在17世紀後半葉,達賴五世頒發的村地文書即明確規定:人(農奴)和水、草、森林 ,是跟隨土地一併封給農奴主的。農奴主可隨意出賣、抵押 、轉讓或處死農奴。嫁出或外贅一個農奴要換進一個農奴。農奴主還強迫那些未直接為其支差的堆窮繳納人役稅,以示人身依附關係。

  民主改革前,西藏政府雖分僧官和俗官兩個系統,但他們都出身於貴族,政府實質上是封建貴族專政的“政教合一”政權組織。(方華明 綜合)

責編:張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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