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以和平方式解放,中央人民政府根據西藏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決定也採取和平解放的方針。1950年1月,中央政府正式通知西藏地方當局 “派出代表到北京談判西藏和平解放”。但是,當時控制西藏地方政府的攝政大扎 阿旺松饒等人,在某些外國勢力的支持下,不顧國家和西藏人民利益,拒不接受中央政府進行和平談判的號召。他們在西藏東部昌都一線調集藏軍主力,布兵設防,企圖以武力對抗。在這種形勢下,中央政府不得不于1950年10月命令人民解除放軍渡過金沙江,解放了昌都。
昌都解放後,中央政府再次敦促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來北京判談。中央政府堅持和平談判的政策,給西藏愛國力量以巨大支持和鼓舞。以阿沛 阿旺晉美為代表的愛國上層人士力主和談,得到了多數人的贊同和支持,提前親政的十四世達賴喇嘛,接受了進行和平談判的意見。195 1年1月,達賴致信中央人民政府,信中説“余此次接受西藏全體人民熱烈而誠懇的要求執政”、“決定和平達成人民之願望”,派代表“向中央人民政府謀求解決西藏問題。”1951年2月,達賴喇嘛任命阿沛 阿旺晉美為首席全權代表,凱墨 索安旺堆、土丹旦達、土登列門和桑頗 登增頓珠等四人為代表,赴北京全權處理和中央人民政府談判事宜。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問題達成協定,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協議規定,西藏人民團結起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西藏現行政治制度和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中央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逐步發展西藏民族的語言、文字和學校教育,以及農牧工商業,改善人民生活;西藏地區的涉外事宜,由中央統一管理。協議還明確規定,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自動進行改革。
和平解放西藏的協議受到西藏各民族人民的贊成和擁護。1951年9月 26日至29日,西藏地方政府召開有全體僧俗官員、三大寺代表參加的大會,專門討論協議問題。大會最後通過的給達賴的呈文説,“簽訂的十七條協議,對於達賴之宏業,西藏之佛法、政治、經濟諸方面,大有裨益,無與倫比,理當遵照執行”。達賴喇嘛于10月24日致電毛澤東主席,表示“雙方代表在友好基礎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簽訂了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擁護,並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藏部隊,鞏固國防,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出西藏,保護祖國領土主權的統一”。班禪和堪布廳也發表聲明,指出協議“完全符合中國各族人民,特別是西藏民族人民的利益”。同年1 0月26日,人民解放軍在西藏人民支持下,順利進駐拉薩。
西藏和平解放後,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上層愛國力量為貫徹執行“十七條協議”做了大量工作。1954年,達賴、班禪聯袂赴北京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達賴剌嘛在會上發言,對三年多來執行 “十七條協議”所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對會議所審議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草案中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原則和規定表示熱烈擁護。在談到宗教問題時,達賴喇嘛説:西藏人民具有很濃厚的宗教信仰,一些人製造的所謂“共産黨、人民政府毀滅宗教”的謠言曾經使他們疑惑不安。但是現在,這種“挑拔離間的謠言已經全部破産了,西藏人民已經切身體會到了我們在宗教信仰上是有自由的。”他表示,要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各族人民幫助下,逐步把西藏建設成為繁榮幸福的地方。9月20日,達賴、班禪等西藏代表與出席會議的全國各族代表以投票表決方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此次會議上,達賴喇嘛當選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班禪額爾德尼當選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他們作為國家領導成員,依照中國憲法,行使參與管理國家各項事務的權利。
1956年4月22日,達賴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他在籌委會成立大會上致詞説:“1951年我派代表到北京與中央人民政府代表進行談判,在團結友愛的基礎上,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從此,西藏人民永遠擺脫了帝國主義的奴役和羈絆,回到祖國大家庭,和祖國各兄弟民族人民一樣,充分享受到民族平等的一切權利,開始走上了自由幸福的光明大道。”
責編:張曦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