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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西藏封建農奴制度的反動本質(之五)

 

CCTV.com  2009年01月21日 18:4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西藏檔案館內至今保存著一份《不準收留鐵匠後裔的報告》:1953年,堆龍德慶縣一個鐵匠的後裔在十四世達賴身邊做事。當達賴發現他是鐵匠的後代後立即將其趕走,並命令凡是出身金、銀、鐵匠,屠夫等家庭的人均被視為下等下級人,不能在政府裏做事,不能和其他家庭通婚。在“法典”明確規定之下的森嚴等級制度中,金、銀、鐵匠,屠夫等同乞丐視為最低賤的人。西藏婦女也被“法典”列為這一等級之中,尤其是處於社會底層的貧苦婦女更是如此。

  “法典”關於殺人賠償命價律中規定:“人有等級之分,因此命價也有高低”。上等上級的人如王子、大活佛,其命價為與屍體等重的黃金;而下等下級的人如婦女、屠夫、獵戶、匠人等,其命價為草繩一根。在關於處置犯罪人家屬的條文中稱:“絕嗣之家,其妻室有父歸父,無父歸其兄弟近親”。或者“無父”,則將其女人與另一半牲畜、庫物給其兄弟近親中之一人。某人“若從牦牛身下救人,被救者則以女兒償之,無女則給妹,無女、無妹則給銀200兩”。可見,在森嚴等級制度下西藏婦女地位的低下,可以與牲畜並列,作為財産的一部分定其歸屬,可以當作禮品贈予他人。婦女同屠夫、獵戶、匠人等,在森嚴等級制度下受著整個社會的歧視與奴役,實際上是被排斥在正常社會生活之外的“非人”,人權的概念與他們沒有任何聯絡。

  三大領主的利益在“法典”中毫無例外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農奴如果“觸犯”了三大領主的利益,“法典”規定:“按其情節不同挖其眼睛,削其腿肉,割舌,截手,推墜懸岩,拋入水中,或殺戮之,懲戒將來,以免效尤”。對於廣大農奴和奴隸的權利,“法典”則沒有絲毫保障,遭到迫害的農奴和奴隸甚至連喊一聲“冤枉”都是非法的。“法典”規定:“向王宮喊冤,不合體統,應逮捕械擊之;不受主人約束拘捕之;偵探主人要事者拘捕之;百姓碰撞官長者拘捕之”。還規定:凡僕人反抗主人,而使主人受傷較重的,要砍掉僕人手和腳;如主人打傷僕人,延醫治療即可;如打傷活佛,則犯了重罪,要挖眼、剁腳、斷手或處以各種各樣的死刑。正是這些駭人聽聞的規定,使三大領主隨心所欲地對農奴和奴隸施行各種殘暴行為。

  “法典”實際上只不過是一個綱領性規定,遠遠不能説明三大領主對農奴和奴隸的殘暴。寺廟可以根據“法典”制定詳細的“寺規”,貴族可以根據法典在自己的莊園制定詳細的“家法”,寺廟和貴族可以自備刑具,私設公堂,刑罰農奴和奴隸,甚至可以將農奴和奴隸處死。三大領主要踐踏農奴和奴隸,想制定什麼就制定什麼,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已故十世班禪大師1988年4月接受《民族團結》記者採訪時曾深有感觸地説:“1959年民主改革以前,西藏處在政教合一、僧侶和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社會。其黑暗、殘酷的程度,恐怕比中世紀歐洲的農奴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那時候,僧俗領主都有監獄或私牢。當時刑罰非常野蠻殘酷。像剜目、割鼻、斷手、剁腳、抽筋、投水等。在西藏最大的寺廟之一甘丹寺就有許多手銬、腳鐐、棍棒和用來剜目、抽筋等殘酷的刑具。”

  不僅如此,只要三大領主需要,哪怕是達賴自己的祝壽需要都會殘害農奴和奴隸。西藏自治區檔案館保存著的上世紀50年代初致熱不典頭目的信件就可以看出這一點,信件寫道:“為達賴喇嘛唸經祝壽,下密院全體人員需念忿怒十五施食回遮法。為切實完成此次佛事,需于當日拋食,急需濕腸一副,頭顱兩個,多種血,人皮一整張,望立即送來。”這種對人身血淋淋的戕害,竟然被一些人認為是“人權”,是“美妙的制度”,其仇視人民的反動本質昭然若揭。

責編:雍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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