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舊西藏,佔人口總數95%的農奴由“差巴”、“堆窮”等階層組成。佔農奴60%-70%的“差巴”,是給農奴主支差的人。“堆窮”意為小戶,主要是差巴破産後形成的,其社會地位比“差巴”低,生活比差巴苦,約佔農奴的30%-40%。“朗生”,意為“家裏養的”,是奴隸,佔西藏總人口的5%。他們沒有任何生産資料,沒有絲毫人身權利,被農奴主視為“會説話的牲畜”。
寺院、官家、貴族佔有西藏的全部土地、草場和絕大部分牲畜。這些生産資料主要是達賴喇嘛封賜的。他們擁有對土地的支配權、世襲權和經營權。
佔西藏人口95%的農奴和奴隸,同生産資料一樣,被農奴主作為財富佔有,沒有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農奴主之間可以隨意將農奴及其子女互相轉讓、抵押、贈送或買賣。農奴結婚,要經農奴主同意,嫁出或外贅的繳納贖身費。不能支差或出外謀生者,要繳納人役稅,以表示對農奴主的依附關係。對於喪失勞動能力的,農奴主可以收回他們耕種的差地和牲畜、農具;死亡無嗣的,則沒收其財産。
以下是一份把人有償轉讓的契約,現將其抄錄如下:
茲有乃瓊寺扎倉的屬民索南普尺之女,名拉巴,其母逝後曾由埃丁巴撫養。乃瓊寺大喇嘛之大管家,已付給埃丁巴撫養費白銀十二章嘎。現將該女轉讓給差巴衝堆巴,立約支付追加差役,言明今後差巴衝堆巴應無條件全部支付其內外等所有差役,並應隨時接受活佛官員的任何指派,該女亦應全力以效。今後該女婚嫁與否均可由你等考慮決定,但該女之後代的人身隸屬關係,仍列于乃瓊扎倉之差簿,此條不得有違,一旦發生姦猾之類的行為,不僅不容,並不論何人,一律嚴管懲處。
立契人:衝堆家
拉巴(手印)
保人:傑布(手印)
藏曆火龍年二月十日立
還有一份領主間互相交換屬民的契約,契約全文如下:
現有日曲寺屬民佛堂看守大叔之子歐珠,和本甲雄屬民哲加 降央旺傑之子旦真旺傑二人,經寺院和施主雙方議定,業已對換。今後上述歐珠的所有後代均由本甲雄任其領主;旦真旺傑的所有後人全由日曲寺為其領主。現已協定,為保證今後彼此任何一方不再更改爭議,特立此約,一式二份為憑。
申日司庫(印)
日曲吉索(公章)
藏曆水虎年六月一日立
農奴主對農奴的剝削還有差役、高利貸等。而且西藏各地賦稅繁多,如土地稅、草場稅、人役稅、出生稅等。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宗谿的差役多達數十種。繁重的勞役佔農奴全部勞動量的60%-80%。此外,還有名目繁多的實物差。在達賴喇嘛統治時期,三大領主都放高利貸,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強制性質。農奴借債十分普遍。因實際利率太高,許多農奴一旦借債,子孫後代還不清,成了越還越多的“子孫債”。一人借債,幾家擔保,叫“連環債”。一旦借債人破産或逃亡,擔保戶要替其還債。一旦無力還債,則可以用人抵債。以下就是兩份以身抵債的契約。
契約一:屬民次旺饒登夫婦以女兒、幼子抵債契文
奪松莊園之屬民次旺饒登夫婦,因欠乃東德康大宗銀糧,無力償還,不得已將女兒根松頓單和幼子白瑪單增抵送德康以還債務。上述子女的後代均為德康屬民。
契約二:扎西曲達讓妹次仁拉姆為拉讓無償勞動十年以抵債的契文
那日莊園扎西曲達因欠拉讓四十克(每克約14公斤)糧,無力償還,讓妹次仁拉姆為拉讓服十年勞役以抵債。……一旦發現稍有違背,將遵照本地法令自負罪責。
1959年前的西藏,社會財富高度集中,80%以上被不到人口總數5%的農奴主佔有,而佔人口總數95%的農奴,大約只佔社會財富的不足20%。廣大農奴的生活極為貧困,日益惡化。請問:達賴喇嘛口口聲聲要維護的“西藏人民的人權”,就是這樣的人權嗎?
責編:雍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