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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賴統治時期的人權記錄(上篇)

 

CCTV.com  2009年01月21日 18:3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1959年前,西藏還處於十四世達賴喇嘛的統治之下。那時,西藏實行的還是封建農奴制度,直到1959年3月10日,以達賴喇嘛為首的上層少數分裂主義分子發動武裝叛亂失敗並逃亡到國外,西藏開始實行民主改革為止。達賴喇嘛統治下的西藏人權狀況究竟是什麼樣子的呢?是否如達賴喇嘛鼓吹的那樣,是世外桃源般的“香格里拉”呢?筆者翻閱了各種文獻資料和有關檔案,看到的卻是觸目驚心的一幕。

  請看達賴喇嘛統治西藏時期的兩份檔案:“熱格:本處需進行天女敬食佛事,需頭顱四具、腸子十副、凈血、污血、廢墟土、寡婦經血、麻風病人血、各種肉、各種心、各種血、陰地之水、旋風土、向北生之荊棘、狗糞、人糞、屠夫之靴等物,務于20日送往次曲康。次曲康19日”

  “致熱刀頭目:為達賴喇嘛唸經祝壽,下密院全體人員需念忿怒十五施食回遮法。為切實完成此次佛事,需于當日拋食,急需濕腸一副,頭顱兩顆,各種血,人皮一整張,望立即送來。束斯基稍夏帕空”

  為了一次普通的佛事活動和給達賴喇嘛過生日,卻要多少農奴為此付出生命的代價!這樣血淋淋的事實,正是達賴喇嘛統治時期人權狀況的真實記錄。

  達賴喇嘛統治下的西藏封建農奴制度是一種比歐洲中世紀農奴制還要殘酷、黑暗的社會制度。保護和維繫農奴主經濟利益的是神權與政權相結合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它從精神和政治上對人民實行統治和壓迫。西藏地方政府噶廈由地位顯赫的僧侶和貴族組成,擁有等級森嚴的社會政治法律制度。《十三法典》、《十六法典》,按血統貴賤,身份高低,把人劃分為三等九級。規定“人有上、中、下三等,每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級”。藏王、大小活佛及貴族屬“上等人”,商人、職員、牧主等屬“中等人”,鐵匠、屠夫和婦女等屬“下等下級人”。各等人的生命價值差別巨大。這兩部法典規定,作為“上等上級人”的“命價”為“無價”,或“遺體與金等量”;作為“上等中級人”的“命價”為“三百至四百兩”(黃金),而被列為“下等下級人”的鐵匠、屠夫、婦女等,“命價”則僅為“草繩一根”,“殺鐵匠、屠夫等,賠命價草繩一根”(詳見《十三法典》第七條“殺人命價律”)。

  為了維護這種“三等九級”的制度,法典嚴厲懲罰以下犯上的行為。《十三法典》第三條明文規定:“卑賤與尊貴爭執者拘捕”;第八條規定:“傷人上下有別:民傷官,視傷勢輕重,斷傷人之手足;主失手傷仆,治傷不再判罪。主毆仆致傷,無賠償之説。”《十三法典》第四條“重罪肉刑律”更規定肉刑為:“挖眼、刖足、割舌、砍手、推崖、溺死、處死等”。不僅各級政府設堂辦獄,而且大的寺廟、各莊園領主、部落頭人也可辦案。在現存的一份由達賴親署給各宗本等官員的命令中就重申,哲蚌寺有權處理各種訴訟案件、定罪量刑。當時種種肉刑施行相當普遍,大量的資料和照片都反映了那時西藏人權的真實狀況:

  農奴布巴被領主挖去了雙眼,牧民貝姆洪貞因偷拿半小袋青稞被領主剁去右手,安多縣牧民推託被部落頭人砍掉了一隻腳……

  達賴統治時期的西藏地方政府稱噶廈政府,是貴族、僧侶聯合專政的政權組織,設噶倫4人,三俗一僧。“譯倉”和“仔康”是其最重要的兩個機構。“譯倉”設大秘書4人,均為僧官。它負責處理一切印信文書,負責僧官任用事宜,協調寺廟與政府的關係。“仔康”全為俗官,負責管理地方財政、發佈政令和俗官的任用培訓等。

  噶廈政府下設基巧(專區)和宗(縣)。農奴主由寺院(上層僧侶)、官家和貴族及其代理人組成,號稱“三大領主”。歷代被封為貴族的大約400家左右。1959年以前,噶廈系統共有貴族197戶,其中大貴族25戶,中等貴族26戶,小貴族146戶。擁有經濟實權的上層喇嘛約4000余人。整個農奴主階層人口約佔當時西藏人口的5%。

責編:雍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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