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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西歐農奴制

 

CCTV.com  2009年01月21日 17:4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網  

  西歐封建社會中一種依附農民的經濟地位、法律身分等的綜合製度。農奴(serf)一詞源自羅馬人對奴隸的稱呼──servus,是人身屬於主人的農業勞動者,社會地位極為低下,受到封建主多方面的剝削和奴役。農奴世代耕種莊園的份地,但對土地沒有所有權,為了使用土地還必須為封建主服沉重的勞役,一般每週3天耕作領主的自營地。農奴可以結婚,有自己的家庭,經濟獨立,可以維持本身的再生産。從法律地位看,農奴是不自由人,人身屬於主人,世代相傳。其生命得到保障,主人不能隨便將其殺害,但可以買賣、轉讓、交換或贈送他人(實際上買賣農奴的情況並不很多)。農奴要負擔作為人身不自由標誌的捐稅,如結婚稅、財産繼承稅和人頭稅等。農奴在法律上和主人沒有平等地位,他們歸主人審判,但無權控告主人,國家法庭也不受理農奴案件。農奴不得服軍役,亦不得擔任教職。

  法國的農奴制形成于10~11世紀,古代的奴隸和隸農的後代以及後來的自由農民等都有轉化為農奴的。英國農奴制的形成,則以12世紀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排斥農奴于國家法律保護之外為標誌。13世紀西歐各國形成了農奴制的法學理論。由於受羅馬法的影響,這些理論大都以羅馬有關奴隸的法律説明農奴的地位。但因農奴的實際地位多由各地習慣法規定,存在著很大差異,遂使如何確定統一的農奴標誌有不少分歧意見。晚近西歐學者對農奴的標誌,農奴制的形成及演變等也有爭論。

  由於生産力的發展以及商品貨幣關係的影響,一些地區的農奴逐漸積得金錢,贖回 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獲得自由。也有一些農奴通過逃亡與墾荒等途徑得到自由。至15世紀末,除個別情況外西歐大多數農奴獲得了自由,農奴制瓦解。(方華明 綜合)

責編:雍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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