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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用到1959年的西藏農奴制法典

 

CCTV.com  2009年01月21日 17:4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CCTV  

政權組織

  西藏地方法律《十三法典》。公元1613年,噶瑪.登窘旺波就是古代法律十五條中刪去兩條而成。該法典一直沿用到1959年。

  西藏地方法律《十六法典》,是在17世紀初,噶瑪.登窘旺波命白色瓦編輯的一部封建法典。在《十五法典》基礎上有所增刪,更加具體。在條目上增加了第16條《異族地區律》。噶廈政府成立後,該法典一直沿用到1959年。

  1959年以前的西藏是封建農奴制社會。具有封建農奴制的一般特徵,還保留著較多的農奴制殘余。這是一種比歐洲中世紀農奴制還要殘酷、黑暗的社會制度。保護和維繫農奴主經濟利益的是神權與政權相結合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它從精神和政治上對人民實行統治和壓迫。西藏地方政府,藏語稱“噶廈”,意為“發佈命令的機關”,由地位顯赫的僧侶和貴族組成,並擁有一套等級森嚴的社會政治法律制度。《十三法典》、《十六法典》,按血統貴賤,身份高低把人劃分為三等九級。

責編:雍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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