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農奴制是什麼樣的,它真如達賴喇嘛所説“是一種以佛教為基礎、具有高尚和利他之心的制度”嗎?
最近,筆者重新披閱本世紀早期的幾位西方旅行家、藏學家甚至美國侵略者的聞見錄,感到觸目驚心。我想,從他們的書中摘引出一些段落,看看當年他們在西藏親眼所見,親耳所聞的事情,或許可以幫助讀者了解舊西藏的封建農奴制度。
法國藏學家亞歷山大 達維 尼爾在她的《古老的西藏面對新生的中國》中説,舊西藏,所有農民都是終身負債的農奴,他們身上還有著苛捐雜稅和沉重的徭役:“完全失去了一切人的自由,一年更比一年窮”。
在西藏,所有農民都是終身負債的農奴,在他們中間很難找到一個已經還清了債務的人。……這樣一來,所有農民就自然而然地要受到高利貸的盤剝。他們不得不向地方上的豪強如宗本、某位領主的管家以及附近寺院的總管借錢、借糧、借牲畜,這都要償付很高的利息,償還的至少要比實際借到的高出一倍,如果是借錢,每個月光利息就是百分之十。
難道用來年的收成就可以還清高利貸者的債嗎?這完全是不可能的事。如果還不起債,還得請求債主們讓他們繼續借下去,或者續借未還清的那一部分。由於拖延償還期限,利息早已提高不知多少倍,即使得到寬限,僅有的糧食以及保存下來的其它食物,幾乎從來也不夠全家吃到來年收穫時節。在毫無辦法的情況下,他們只好再借,藉口糧,借種籽……。如此下去,年復一年,永無完結,直到臨死的時候也不能從債務中解脫出來。而這些債務就落到了他兒子的身上,可憐的兒子從剛一開始種田生涯起,就受到這些祖傳的債務的壓榨,而這些債的起源早已是遙遠的過去的事了,他根本不知道這從什麼時候説起。
我旅行時身上穿的是藏袍,開口講的是藏語……因此他們很直率地同我説話,毫無隱瞞地向我訴説著他們的痛苦與窮困,以及壓在他們身上的苛捐雜稅和沉重徭役。沉重的徭役還常常迫使他們在農忙時節離開田野,這些無償的義務,實際與一切壓在藏族人頭上的其他重負並無區別。到處都在為官府施工,修築道路,建造房屋等等,五花八門。所有這些繁重的勞役都壓在可憐的村民身上,他們既無工資,也得不到飯食。而除了官府強制分派的工作外,農民們還得無償地為那些手持差票的過往客人運送行李和貨物,還必須為他們及其隨從提供牲畜,飼料和食糧。……像所有他們的同類人一樣,這些農民都是可憐的農奴,他們沒有權利也根本不可能離開家鄉,去尋找另外的土地和不過份的苛刻的頭人。他們中間有幾個人也曾經逃到鄰近的地區去,但最後還是被頭人從新家搶出來,帶回村子,吃了一頓棍棒被判罰鉅額罰金。由於非常懼怕頭人對其親屬施行的懲罰,那些想逃的人也不敢再逃了。因為一人逃走,所有親屬就得遭殃。頭人會遣責他們沒有阻攔出逃者,那麼,逃跑者的兄弟、叔舅、表親等人就會被頭人抽打一頓,然後再替他償付罰金。
由於上述原因,這些可憐的人們只能永遠呆在他們貧窮的土地上。他們完全失去了一切人的自由,一年更比一年窮……
西藏的民歌這樣唱:“山上有沒主的野獸,山下沒有沒主的人。”為什麼農牧奴不能離開土地?現代人類學家梅爾文 C 戈爾茨坦,辛西婭 M 比爾通過實地研究,在他們的《今日西藏牧民--美國人眼中的西藏》指出:“西藏的制度通過把勞動力配置在這些領地上使領主大獲其便”。
拉格雅帕 伊荷強的牧民家庭擁有自己的牲畜,可按自己的意願進行管理和處置。但是他們不能隨便離開這片土地,或帶著牲畜到另一個領地去,即使那裏歡迎他們也不行。……拉格雅帕 伊荷強實行的這種封建式“領地”制度在西藏的農業區也並行不悖,它確保了宗教界和貴族上層人物(以及政府本身)擁有一定的勞動力來開發他們所控制的土地。從本質上説,所有的土地都屬於拉薩的西藏政府,但是幾百年來,都劃歸貴族家族、大活佛及寺廟所有,以此作為其修繕費和維持生計的來源。由於光有土地,沒有勞動力來耕作或放牧,不管是農業耕地還是牧區草地,都不能成為生活資料,因此西藏的制度通過把勞動力配屬在這些領地上使領主大獲其便。從本質上看,給予領主的領地與中世紀歐洲、沙俄和封建日本時代的采邑非常相似。
殘酷的法律反映了殘酷的制度,殘酷的制度産生殘酷的法律。
查爾斯 貝爾在《西藏志》裏説,西藏仍在封建時期,其貴族握有大權,勢力浩大,貴族與僧侶,共同盤據政府中的重要位置,其財産之巨大,亦不弱于寺院。貴族對於佃農,可以行使官府權力……沒收牲口,罰款、笞杖、短期拘禁以及其它一切處罰,貴族皆得隨時行之。
大衛 麥克唐納在他的《西藏寫真》裏寫道,西藏最嚴重的刑罰為死刑,而喇嘛復造靈魂不能轉生之臆説,於是最重之死刑外,又加之以解體幹顱之慘狀。其最普通的刑法,凡遇死罪,能將犯人縫于皮袋之內,而擲于河中,以俟其死而下沉,皮袋在河面之上,約5分鐘開始下降,後視其猶有生息,則再擲沉之,迨其已死,於是將其屍體,由皮袋取出而支解之,以四肢和軀體投之河中,隨流而去……。斷肢刑,用於冒犯及抗拒之確有證據者,而小賊在曠野搶劫,亦用此刑。斷肢刑係將其手與足切斷,四肢當切斷時,務須縛緊,以免血跡之溢流……斷肢之外,又有一種剜眼之兇刑,或用凹形之煨鐵,置於眼內,或用滾油,或開水,倒于眼內,均足使其眼球失去視力,然後將其眼球用鐵鉤攫出……囚犯一入監獄,罕有能避死而生存者。即能生存,亦因種種摧殘,而損失喪其本原。罪囚及嫌疑犯,常幽于潮濕、黑暗、污穢及有害於衛生之土牢中,永遠不見天日。西藏官府,對於罪犯,每日只發些微之口糧不足維持其生活……。且西藏之罪犯,又間有鞭笞及痛拷之刑。又制一種絞鏈,以鎖其手足,且判定其期限,至期始開釋之,以復其自由。有時亦用枷刑,配以鐵鎖。最重之笞刑,可以至一千鞭。甲本及高等官吏,始能實行最重之刑法。受笞打之刑者,兩手分開,面孔貼地,由施笞刑之二人,各攜皮鞭或柳條,以笞撻其大腿之兩臀……
《十三世達賴喇嘛傳》裏寫道,西藏的刑法是嚴厲的。除了罰款和監禁外,鞭笞也是常事。在審判過程中,受到鞭打的不僅是被判有罪的人,而且還有被告甚至見證人。對嚴重違法者,既使用頸枷也使用手銬。頸枷是戴在脖子上的一塊沉重的方木塊。對殺人犯和慣偷慣盜,則使用鐵制腳鐐。對很嚴重的罪,諸如謀殺、暴力搶劫、慣偷或嚴重的偽造罪等,則要剁手(齊手腕),割鼻,甚至挖眼睛。而挖眼睛又多半用於政治上的滔天大罪。往昔那些犯有謀殺罪的人被裝進皮口袋,縫起來,給扔進河裏。
責編:雍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