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全社會舉報發票違章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稅收徵管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近日,樂山市地稅局出臺《舉報發票違章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
《辦法》明確了受理髮票違章違法行為的舉報範圍和9種不予獎勵的情形,設舉報發票違章違法行為定額獎勵和比例獎勵,獎勵標準最低100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具體標準為:舉報經營者不按規定開具、使用、保管地稅發票的,經地稅機關查實,對舉報人按次給予100元獎勵;對經營者使用假發票經稅收機關查實的,對舉報人按次給予200元獎勵。舉報的發票違章違法行為涉及嚴重偷、逃、騙稅的,對舉報人按照稅收機關查補入庫稅款(或罰款)的千分之一給予獎勵,獎勵低於按次獎勵標準的,按照按次獎勵標準執行;獎勵高於按次獎勵標準的,按照上述獎勵比例執行,但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辦法》對舉報人領獎時限作出要求,要求舉報人須在接到舉報查處機關領獎通知後三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視為棄權。
責編:李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