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中心城區交通秩序管理,確保城區道路的安全暢通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決定對進入中心城區的部分車輛採取交通限制措施。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限制時間
2008年7月1日起,每日8:00—20:00時。
二、限制區域
岷江大橋東端以西,樂山大橋轉盤以西,龍遊路的白燕路口以東,樂青路的通悅園路口以南,柏楊中路的黑橋路口以東,青衣路的旅遊車站路口以東範圍內的建城區區域。
三、限制措施
1、禁止貨運車輛0.5噸以上(含0.5噸),工程機械車輛(含吊車、挖掘機、裝載機、壓路機等),在限制時間內駛入限制區域。載貨、工程車輛因需要駛入限制區域的,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準後,在每日20:00—24:00時按規定的線路通行,且載貨車輛必須對所載貨物進行有效覆蓋和捆綁牢固,嚴禁發生拋酒滴漏的交通違法行為。
2、單位接送車輛、9座以上的客運車輛(公交車、旅遊車輛除外),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準後,按規定的時間、線路通行。
3、禁止超大型貨車(貨箱尺寸超過4000x2100x800MM、核定載載重量在4.99噸以上、雙軸以上貨車)、教練車、無牌無證車輛、持臨時牌證車輛、農用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駛入限制區域。
4、進入中心城區的貨運車輛,一律停靠在設置的停車場或臨時停車泊位內,禁止停放在道路上(含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等候入城的貨運車輛禁止停放在道路(街道)沿線的兩側。因到市車管所、車輛檢測中心辦理入戶或年檢的各類貨車,由白燕路經龍遊路通江路口行至嘉祥路車管所或由白燕路行至龍遊路檢測中心。
對違反本公告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
特此公告
責編:李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