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民政部門對公募基金會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的審批程序有哪些?
答: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可登陸中國社會組織網(www.chinanpo.gov.cn),下載“公募基金會救災募捐申請表”,填寫完畢後報送至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基金會管理處。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應按照登記所在地民政部門的要求進行報批。
沒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如果以救災名義開展募捐活動,必須應經同級民政部門批准。
問:民政部對社會組織從接受的捐贈中提取管理費用有何規定?
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國辦發〔2008〕39號)要求,慈善會等公募基金會開支的管理費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其自身章程的規定,並盡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提取使用情況要向社會公佈。
問:除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和經批准可以開展救災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會外,其他社會組織是否可以開展救災募捐?
答:其他社會組織不能以救災名義開展募捐活動,在公告發佈前已經接收的救災捐贈款物,應當在公告發佈後15日內轉交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社會捐助接收機構、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
責編: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