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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恒
中央電視臺所在部門:紀檢組監察室
青海電視臺所在部門:社教中心
到青海電視臺鍛鍊,我被分配到社教中心《法制經緯》欄目。因我原在監察室工作,從未真正涉及到節目的拍攝、製作等具體環節,在《法制經緯》欄目工作,可以説是一切從零開始。我重新拾起法律知識,努力使自己儘快熟悉節目製作的整個流程。勤動腦、勤動手、多提問、多學習,成為我進行全新工作的鑰匙。
4月中旬,我跟隨編導侯桂青進行採訪。此次選題的由來是:李某在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與前夫訴訟離婚後,在西寧市城北區民政局進行了再婚登記;之後李某因欲變更離婚判決書中的子女撫養權問題而向城西區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法官卻發現離婚判決書上被加蓋了“此證失效”的印章,經了解此係李某辦理再婚登記時由城北區民政局加蓋的;法官對此非常驚訝,因為判決書作為司法文書,行政部門是無權進行是否有效的認定的。針對這個問題,編導制訂了具體的採訪方案,並詳細列出採訪提綱,先是突擊採訪城北區民政局婚姻登記部門,再是採訪城西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最後邀請法律專家對該問題進行法理分析與探討。
經過採訪,我們了解到國家民政部要求各級婚姻登記部門,在為當事人辦理離婚時應在該二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此證失效”的印章,但對為當事人辦理再婚登記時如何處理則沒有明確規定。根據離婚的程序,離婚分為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由此分別産生法律文書: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證,前者由人民法院製作,後者由民政部門製作。各級民政部門在為當事人辦理再婚手續時,要求再婚者提供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證以證明其身份狀況,併為了防止當事人再次使用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證而發生重婚行為,就在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證上加蓋了“此證無效”的印章。然而,根據法理,離婚判決書的內容不僅涉及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的解除,而且涉及財産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不會因當事人的再婚而無效;離婚證也是如此。另外,根據司法原理,作為司法文書的離婚判決書其撤銷、變更、失效,只能通過二審、再審等司法程序,不能任意而為,特別是終審判決書、調解書等具有既判力、確定力和執行力;其他部門,如行政部門,無權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書進行撤銷、變更和宣告失效。所以,婚姻登記部門在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上加蓋“此證失效”印章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但其目的是為防止當事人重婚,在情理上卻近乎人情。針對民政部門這個合理卻不合法的行為,法律專家提出幾條建議,一是提高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意識,防止越權行為,二是加強婚姻登記的管理,完善相關制度,如婚姻登記的聯網,三是加強行政部門的服務意識,避免行政行為的隨意性與粗糙。
通過全程跟蹤《“無效” 的判決》這期節目的拍攝、寫稿、編輯等過程,我對電視節目的製作流程有了初步了解,對法制類節目的功能也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即法制類電視節目不僅在宣傳法律知識、普及法制文化上可有所作為,而且在發現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從而推動法律完善的進程上也可大有作為,也許這就是電視人的職能所在吧。
責編:張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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