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地名管理規定》出臺7月1日起開始執行

  不得隨意使用外國地名、外國人名或外語音譯名作為地名——昨日,鄭州市政府網站對外公佈了《鄭州市地名管理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所有山、河、湖泊、道路、小區命名、更名都將有法可依。

  規定 歷史悠久的一般不得更改

  針對前段時間鬧得沸沸颺颺的“環線改名”事件。對於改名原則,鄭州市進行了詳細規定。

  文件中規定,凡有損我國主權和民族尊嚴的、妨礙民族團結的、極端庸俗的,以及其他違背國家方針、政策規定的地名,必須更名。

  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在徵得有關部門和當地群眾意見後,應當更名;因行政區劃變更、城鄉建設改造或自然變化等原因造成地理實體的位置發生變化名不副實的地名,可以更名;歷史悠久或具有紀念意義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強調 公園、住宅不能亂用洋名

  此次出臺的《鄭州市地名管理規定》再次明確,未按國家規定批准,不得使用外國地名、外國人名或外語音譯名作為地名。

  使用城、別墅、山莊、園、小區等用作住宅區通名,或使用大廈、中心等作建築物通名的,應當名實相符,與其建設規模、使用功能、所處環境等因素相一致。

  城鎮道路、廣場和住宅區等辦理開工許可手續前,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應先向地名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命名手續。

  文件中明確規定,城鎮道路、廣場、住宅等地名標誌應在工程竣工時完成。其他地名標誌,也應當自地名批准之日起60日內完成。

  權限 地名辦只能提出整改要求

  其實早在2007年6月,鄭州市政府就成立了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小組,開始大規模清理鄭州的非標準地名、路標、建築物和小區名稱,整治範圍就包括起洋名的建築。而兩年過去了,諸如“曼哈頓”這樣的地方卻越來越有名。

  此次出臺的《鄭州市地名管理規定》能管住這些嗎?

  鄭州市地名辦主任張建璽回應説,已經取了“洋名”的小區或建築物,我們隨後會進行監督檢查,責令其限期改正。“不改的,可以視作未設置標準的地名標誌,對其進行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不過張建璽承認,如果這些小區或建築物罰款之後照樣用“洋名”,地名辦沒有權力進行強制性拆除,只能繼續責令其更改。他解釋説,制定這樣一個法規,主要是從源頭上對這一行為進行控制,而不是馬後炮。“罰款也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規範才是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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