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監獄原政委曹振岐受賄玩忽職守被判12年

  新華網河南頻道6月18日電(記者李麗靜)受賄20萬餘元,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損失350余萬元。日前,46歲的鄭州監獄原政委曹振岐因上述兩項主要罪行,被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追繳20.8萬餘元違法所得。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曹振岐1998年1月至2008年1月擔任洛陽監獄副監獄長、洛陽監獄政委、鄭州監獄政委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以買房、購物、現金等形式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0.8166萬元。

  另外,2004年上半年至2006年4月,曹振岐在主管洛陽監獄所屬的河南省建華玻璃廠生産經營時,擅自決定取消工廠所用重油項目和放棄對煤焦油質量檢驗程序,致使不合格燃料油進入生産領域,造成重大生産事故,給國家財産帶來共計350余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曹振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擔任河南省建華玻璃廠領導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遂判決對其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2年。違法所得20.8166萬元予以追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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