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我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對進口音像製品,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的進口活動。並且,音像製品成品進口業務須由文化部指定音像製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經營,未經指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音像製品成品進口業務。
一、申請
進口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以及進口用於批發、零售、出租等的音像製品成品,均應當向文化部申請對音像製品內容進行審查。
二、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收到音像製品內容審查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准的,發給批准文件;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三、辦理進口手續
進口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的單位、音像製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應當持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到海關辦理進口手續;進口用於展覽、展示的音像製品,經文化部批准後,到海關辦理臨時進口手續。
另外,進口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還須就其著作權事項向國家版權局登記;進口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音像製品,應委託音像製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依照以上要求辦理。
進口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音像製品以及用於展覽、展示的音像製品,不得進行經營性複製、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