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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規定,營業性演出根據演出對象的不同可分為一般營業性演出與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舉辦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該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一、應當具備的申請條件
申請舉辦的營業性演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
(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五)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六)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舉辦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舉辦的營業性演出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2年以上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經歷;
(三)舉辦營業性演出前2年內無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的記錄。
二、申請材料
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演出名稱、演出舉辦單位和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
(二)演出時間、地點、場次;
(三)節目及其視聽資料。
申請舉辦營業性組臺演出,還應當提交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演出的書面函件。
三、受理部門與批准時間
營業性演出申請的受理部門、批准時間因營業性演出的類型而有所不同:
(一)舉辦一般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應當具備的申請條件的,發給批准文件;不符合的,不予批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二)舉辦外國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的,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的,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應當具備的申請條件的,發給批准文件;不符合的,不予批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