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我國《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等均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
一、出版單位的界定
包括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報紙、期刊,不設立報社、期刊社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
二、設立出版單位的條件
(一)有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三)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四)有3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五)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辦程序
(一)申請
設立出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設立出版單位的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
(2)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名稱、地址;
(3)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格證明文件;
(4)出版單位的資金來源及數額。
設立報社、期刊社或者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的,申請書還應當載明報紙或者期刊的名稱、刊期、開版或者開本、印刷場所。
申請書應當附具出版單位的章程和設立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材料。
(二)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審批設立出版單位,除應當符合以上設立出版單位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出版單位總量、結構、佈局的規劃。
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設立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登記,領取出版許可證。出版單位經登記後,持出版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