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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報紙出版管理規定》,報紙創辦與報紙出版單位設立,都必須經過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批准。具體規定如下:
一、設立條件
創辦報紙、設立報紙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不與已有報紙重復的名稱;
(二)有報紙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三)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主辦單位;
(四)有確定的報紙出版業務範圍;
(五)有3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
(六)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新聞采編專業人員;
(七)有與主辦單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固定的工作場所;
(八)有符合規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該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中國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上述所列條件外,還須符合國家對報紙及報紙出版單位總量、結構、佈局的規劃。
二、涉及部門
中央在京單位創辦報紙並設立報紙出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創辦報紙並設立報紙出版單位,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其他單位創辦報紙並設立報紙出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兩個以上主辦單位合辦報紙,須確定一個主要主辦單位,並由主要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報紙的主要主辦單位應為其主管單位的隸屬單位。報紙出版單位和主要主辦單位須在同一行政區域。
三、提交材料
創辦報紙、設立報紙出版單位,由報紙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報紙出版申請表》;
(二)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擬任報紙出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簡歷、身份證明文件及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四)新聞采編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報紙出版單位辦報資金來源及數額的相關證明文件;
(六)報紙出版單位的章程;
(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八)報紙出版可行性論證報告。
四、審批決定
新聞出版總署自收到創辦報紙、設立報紙出版單位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五、登記手續
報紙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批准決定之日起60日內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領取並填寫《報紙出版登記表》,經主管單位審核簽章後,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二)《報紙出版登記表》一式五份,由報紙出版單位、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15日內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報紙出版登記表》審核無誤後,在10日內向主辦單位發放《報紙出版許可證》,並編入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
(四)報紙出版單位持《報紙出版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如果報紙主辦單位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內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記機關不再受理登記,報紙主辦單位須把有關批准文件繳回新聞出版總署;如果報紙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90日未出版報紙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報紙出版許可證》,並由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登出登記。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上述所列情形的,報紙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可以向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