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外合作音像製品零售、出租企業是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其中一種形式,是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與中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合作設立的從事音像製品的零售、出租業務的企業。
一、申請條件
(一)申請設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零售、出租企業的中國合作者和外國合作者應當具有舉辦音像製品零售、出租企業相應的能力;應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且在申請前三年無違法記錄。
(二)中外合作音像製品零售、出租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具備國家有關設立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條件;
3、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4、中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中所擁有的權益不得低於51%;
5、合作期限不超過15年。
二、提交材料
(一)中國合作者向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時應報送下列文件:
1、立項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零售、出租企業的名稱、地址、經營範圍、投入資金來源和數額。
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或認可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3、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註冊登記證明文件、資信證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
4、(如果中國合作者以國有資産作為合作條件)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對中國合作者擬投入的國有資産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5、省級文化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中國合作者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時應報送下列文件:
1、設立申請書;
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或認可並經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3、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對該合作項目的立項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擬設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零售、出租企業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國合作者以國有資産作為合作條件)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對中國合作者擬投入的國有資産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6、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註冊登記證明文件、資信證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
7、擬設立合作經營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9、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辦理程序
(一)中國合作者向擬設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立項或不予批准立項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書面説明理由。
(二)中國合作者自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立項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擬設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經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説明理由。
(三)中國合作者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持省級文化主管部門的立項批准文件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代擬設立的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向省級文化主管部門申領《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
(四)中國合作者自領取省級文化主管部門頒發的《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持《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依照工商管理規定,依法辦理註冊登記手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