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我國《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美術品經營活動是指美術品的收購、銷售、租賃、裝裱、經紀、評估、諮詢以及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比賽等活動。
設立從事美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經營單位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有相應的美術品經營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並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此外,美術品經營單位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
(三)有美術品合法來源證明;
(四)經營的美術品明碼標價;
(五)依法繳納稅費。
(六)不得經營盜用他人名義的美術品。
注:以上提及的美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其上述作品的有限複製品。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