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著作權涉外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著作權涉外代理機構是依法成立的,從事著作權涉外代理業務的企業法人。由國家版權局負責涉外著作權代理機構的審批工作。
一、申請要求
(一)申請設立著作權涉外代理機構,應向審批機關提供以下材料:書面申請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文件、章程及業務範圍、人員名單及簡歷、住所證明。
(二)申請設立著作權涉外代理機構,應具有三名以上具有二年著作權工作經驗的專職著作權代理人。
二、申請程序
(一)凡申請設立著作權涉外代理機構的,均須將申請材料報國家版權局審批。
(二)國家版權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
(三)經國家版權局批准的著作權涉外代理機構,應持國家版權局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法人登記註冊。
另外,未向國家版權局申請設立著作權涉外代理機構的,一律不得進行著作權涉外代理活動;已經進行著作權涉外代理活動的,應在六個月內,按規定補辦手續,對不具備有三名以上具有二年著作權工作經驗的專職著作權代理人條件的,應停止著作權涉外代理業務。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