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規定設立從事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相關條件,並向相關部門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設立從事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經營單位的名稱;
(二)有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四)有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的註冊資金;
(五)有相應的美術品經營的專業人員;
(六)有健全的外匯財務制度;
(七)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關於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並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此外,美術品經營單位在經營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
(三)有美術品合法來源證明;
(四)經營的美術品明碼標價;
(五)依法繳納稅費。
注:以上提及的美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其上述作品的有限複製品。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