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與《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委託印刷出版物的,出版單位必須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印刷出版物的有關證明,並依法和印刷企業簽訂印刷合同。
一、出版單位
(一)出版單位不得委託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許可的企業印刷,並且不得委託印刷企業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二)委託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印刷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印刷企業
(一)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並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託書,並在印刷前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企業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出版單位的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印刷委託書還必須事先報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委託書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二)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接受出版單位的委託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三)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印證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四)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須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五)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六)印刷企業不得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託印刷出版物;不得盜印出版物,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將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同時,印刷企業不得徵訂、銷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
責編:李琳